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627號
KLDV,108,基簡,627,2020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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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楊金月即立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添貴
被上訴人 捷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徐秀子
訴訟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
30日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 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 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係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 利,惟經本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之訴。是以,上訴人係 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顯無上訴利益 ,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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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