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莘茹
指定辯護人 吳茂榕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認前遭告訴人黃世福性騷擾及侵 犯身體,欲向告訴人索要賠償,且知悉告訴人常出沒於前女 友即證人洪玉儒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故於民 國106 年12月12日下午2時許,邀集友人即同案被告王忠義 、林宗緯2 人(以下統稱為本案共犯3人),由林宗緯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本案共犯3 人前往上 址,適告訴人確在證人洪玉儒住處,本案共犯3 人即向告訴 人質問如何處理上述私怨,經告訴人堅詞否認後,王忠義便 稱:伊係分局警察,既不承認需帶回分局調查偵辦等語,使 告訴人陷於錯誤,跟隨本案共犯3 人搭乘前揭車輛離開。嗣 本案共犯3 人即基於基於恐嚇取財及非法剝奪行動自由之犯 意聯絡,在前揭車輛內,由王忠義坐在後座控制告訴人,被 告接續向告訴人恫稱:「要載到山上活埋」、「拿錢出來解 決,否則就活埋」等語,林宗緯則負責將前揭車輛往山區行 駛,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自其所著褲子口袋取出前日(即 同年月11日)及當日稍早提領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2萬 元交付予被告,林宗緯所駕駛之車輛方行調頭返回市區讓告 訴人下車,告訴人始得脫離本案共犯3 人掌控。因認被告所 為,係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及第302 條 第1 項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云云。貳、程序方面: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 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 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 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 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揆諸前揭意旨,與本案無罪部分相關之卷證資料,自無需贅 載證據能力部分之論述,合先敘明。
參、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 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意旨參照)。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 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 認(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1300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上開判例所謂之無瑕疵,應係指被害 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 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 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 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 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復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 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犯罪事 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 訴之部分,均構成犯罪,且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若起 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則未起訴部分根本既不生裁判上一罪
關係,即無一部起訴及於全部之餘地,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 訴之事項審判(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249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及 第302 條第1 項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無非 係以共犯3人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之指述,復有證人洪玉 儒之證述,告訴人之母鄭秀珠名下永豐銀行帳戶106 年12月 11日至12日存摺明細、往來明細、手機簡訊翻拍照片、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前揭車輛照片暨乘坐位置圖資為論據。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 自由犯行,辯稱:黃世福於106年9月間曾對伊性騷擾、性侵 未遂,害伊與老公婚姻失和,伊只要見到黃世福就要吵架, 案發當日洪玉儒叫伊帶2個朋友去幫忙撿窗外的毒品,伊就 找了王忠義與林宗緯一起去洪玉儒家,後來聽說黃世福要來 ,其等就假裝離開,後來其等就折返開始跟黃世福理論,但 洪玉儒說不要在她家吵架,黃世福就說我們出去講,當時外 面在下雨,其等只好上林宗緯的車子,在車上伊要求黃世福 承認性侵未遂的事、或打電話給伊老公解釋,否則不得好死 ,或叫王忠義、林宗緯毆打黃世福,但這些都是氣話而已, 絕對沒有談到什麼把黃世福載到山上活埋等等話語,況黃世 福也不為所動,王忠義、林宗緯也沒有打黃世福,他們說不 想參與其中,黃世福後來拿出幾千元在手上撒來撒去,還說 不是第1次遇到這種事,意思說要拿錢出來解決,瘋言瘋語 的,但伊不要,伊只要黃世福跟伊老公說清楚就好,王忠義 當時覺得怪怪的,問伊在搞什麼鬼,怎麼搞到黃世福要拿錢 出來,他想要回家了等語,後來林宗緯開車子只有繞一圈, 王忠義就讓黃世福自己指定地點下車,伊因為坐在前座,所 以沒看到黃世福錢怎麼撒的,不知道黃世福有沒有把錢撿回 去,事後伊也沒分到錢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於案發時、地確曾偕同同案被告王忠義、林宗緯,由林 宗緯駕駛前揭車輛一起前往證人洪玉儒住處,適巧遇告訴人 ,被告因認前遭告訴人性侵未遂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嗣共 犯3 人、告訴人一起離開證人洪玉儒住處坐上前揭車輛,由 林宗緯開車,甲○○坐在副駕駛座,告訴人及王忠義坐在後座 ,在車上被告仍持續與告訴人爭吵,其後不久告訴人下車後 離開,業據被告坦認如前,並與同案被告王忠義、林宗緯之 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卷第 19至22頁、第285 至289 頁,本院107訴609號卷㈡第129 至1 74 頁、461 至464 頁),證人洪玉儒之證述(見偵卷第35
至37頁、第285 至289 頁、本院107訴609號卷㈡第129 至174 頁)均大致相符,及前揭車輛照片暨乘坐位置圖在卷為憑 ,又告訴人於案發前日及當日,於其母鄭秀珠名下之永豐銀 行帳戶共領取12萬5,000 元,有該帳戶存摺影本、往來明細 在卷可考(見偵卷第33頁、第205 頁),此部分之事實均堪 以認定。
㈡惟徵諸告訴人於偵、審之歷次指述實有多處可疑,說明如下 。其於警詢時指稱:伊案發時在洪玉儒家,當時有人敲門, 伊叫洪玉儒不要開門,但洪玉儒硬要開門,一開門後發現是 甲○○、林宗緯、王忠義,伊只認識甲○○,其他2 人都不認識 ,王忠義說他桃園的朋友被深坑派出所逮捕,甲○○指控伊對 她性騷擾,要解釋清楚,洪玉儒說你們不要在這邊亂事,王 忠義就說帶伊回去訊問,伊跟著他們前往民權街12巷口,發 現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王忠義叫伊上車,林宗緯 負責駕駛,甲○○坐在副駕駛座指揮,說要伊拿錢出來擺平, 否則要帶去山上活埋,伊就心生畏懼,因為一路上都在繞山 路,但沒有人毆打伊,伊平常身上都會帶很多錢,就從右邊 褲子口袋拿出10萬元,左邊褲子口袋拿出2 萬元,過數10分 鐘後,要下車前伊有詢問王忠義是什麼單位的警察,王忠義 說是桃園中壢偵查隊的,後來伊回到洪玉儒家,跟洪玉儒說 被2 個自稱警察的人搶了等語(見偵卷第19至22頁);偵訊 時證稱:伊沒有性騷擾、性侵甲○○,當天去找洪玉儒前有先 去提款,因為洪玉儒被通緝,伊怕洪玉儒被警察找到時要幫 她易科罰金,自稱警察的人是王忠義,說要帶伊回分局偵辦 ,伊就跟王忠義回去說明,後來甲○○跟林宗緯在洪玉儒家待 了5 分鐘才走,伊覺得怪怪的,後來林宗緯開車,甲○○坐在 副駕駛座,伊坐在駕駛座後面的後座,甲○○說載到山上活埋 ,車子往山上開過程中他們沒有對話,伊就從口袋拿出12萬 元,甲○○就叫司機回頭往市區,停在學校對面,伊下車前跟 王忠義確認是哪個單位,王忠義自稱中壢偵查隊的,伊下車 就看他們車子的車牌等語(見偵卷第285 至289 頁);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伊先去提款機領了錢(自媽媽鄭秀珠的帳戶 )就去找洪玉儒,因為洪玉儒當時有被判3 、4 個月(後改 稱4 、5 個月),伊之前也幫洪玉儒繳過27萬元,伊每天身 上都帶很多錢,最多100 多萬元,甲○○、洪玉儒她們都知道 伊身上會帶很多錢,伊的錢從來不會先交給洪玉儒保管,伊 到洪玉儒家後,不到5 分鐘後有人敲門,原本伊聽到甲○○的 聲音,叫洪玉儒不要開門,但洪玉儒還是去開門,甲○○、王 忠義、林宗緯就進來,王忠義就質問伊害甲○○和朋友在新店 深坑被警察抓的事,還有性侵甲○○的事,說要把伊帶走,洪
玉儒就說不行,王忠義就說是偵查隊的,伊就告訴洪玉儒「 沒關係,我跟他們去,他說他是偵查隊的我就不會怕」,因 為王忠義說他是警察,伊就放心跟著走,但當場被王忠義扣 住脖子、肩膀被抓住,帶出去巷口等待,沒多久林宗緯、甲 ○○就出來,大家一起上車,王忠義把車門打開讓伊上車,上 車後林宗緯開車,甲○○坐在旁邊,王忠義坐在後座扣住伊脖 子,伊被箝制無法逃脫,在車上甲○○說「不能讓他走」、「 把他帶到山頂活埋」,王忠義、林宗緯都沒說話,伊心裡很 怕,安靜不敢說話,車子一直往山上開,伊覺得不對但也不 敢反抗,只好拿出12萬元交給王忠義,林宗緯就把車子調頭 回到市區,在一間國小對面下車,伊先看車牌號碼然後記下 來,還問王忠義是哪個單位,王忠義說是中壢偵查隊的,林 宗緯還很兇地叫伊走。下車後伊去找洪玉儒講這件事,還有 去買彩券,想要多留一些證據。甲○○一直指控伊性侵,根本 子虛烏有,附表一的簡訊內容是伊截圖,都是甲○○傳給伊的 簡訊,附表二的LINE對話紀錄,部分是伊假冒洪玉儒之身分 與甲○○對談等語(見本院107訴609號卷㈡第132至154 頁)。 詳析告訴人所述,就王忠義是否有押制其離去、究有幾人自 稱為警察等節,說法前後不一,已有可疑,衡之告訴人與被 告甲○○間確有怨隙,被告亦曾多次傳送簡訊予告訴人(見附 表一所示)及將遭告訴人性侵未遂、性騷擾等情告知警方詢 問如何處理,業據證人即警員楊沛盛結證在卷(見本院卷㈡ 第170 至173 頁),足見雙方素有過節甚明,不能排除告訴 人有故意誇大以構陷被告之動機,可信性不高。再者,告訴 人亦係有多項前科之人,與警察接觸次述非寡,王忠義若擔 任警察工作,於身著便衣,毫無可徵識別身分之情形下,竟 會攜同被告理論其他警局逮捕人犯之事,或於無任何犯罪事 證之情形下,以扣住脖子、肩膀之方式強行押人,告訴人理 應對其身分產生疑問而拒絕離場,甚之於車上被告口出惡言 要索款項時,被告王忠義不但全然緘默,甚而代為收受款項 ,在在均非警察可能之作為,告訴人竟然於下車前還詢問對 方單位職稱,實屬難以想像,足見告訴人所言情節之可信性 實大有疑問。另告訴人於案發後,竟冒充證人洪玉儒之身分 ,與被告對話(見附表二),細究其內容雖不能認定被告有 罪(詳後述),惟僅見告訴人大費周章,欲取得訴訟上有利 證據以構陷被告入罪之心思,至為灼然。末者,本案辯論終 結後,告訴人甚而主動入監聯繫林宗緯,談判本案附帶民事 訴訟賠償事宜,口稱:「我故意叫她(證人洪玉儒)這麼講 的(證人洪玉儒稱被告林宗緯曾自稱警察)、她有照我這樣 走你聽得懂嗎」,及「我耳朵怎麼會聽不到,都馬聽我在那
邊假的,對不對?」等語,有本院勘驗監所面談錄音筆錄為 憑(見本院107訴609號卷㈡第476 至477 頁、第480 頁), 可見告訴人確係就本案案情與證人洪玉儒曾事先討論,指導 證言走向,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多次陳稱重聽、耳朵生癌 症(見本院107訴609號卷㈡第151 至153 頁)等情,雖與本 案案情無甚關聯,然可見其就與案情無關事項仍要虛偽陳述 ,益見其所言之憑信性甚低,難以憑採。
㈢參照證人洪玉儒之證詞,其於警詢時證稱:黃世福跟伊說被 人家搶,所以警方請伊協助調查,伊和黃世福之前是男女朋 友關係,黃世福於案發當日來伊住處要SIM 卡,約下午2 點 左右,甲○○來找伊幫伊處理重的垃圾,甲○○就與黃世福發生 言語爭吵,吵說之前被黃世福壓在床上性騷擾,害她跟老公 離婚要如何賠償,甲○○的2 個朋友其中1 個說是警察,黃世 福問是哪裡的警察,對方說是中壢的警察,黃世福就願意跟 她們走,伊有問那2 位先生會不會傷害黃世福,對方說不會 ,4 人就離開了,約2 點半左右黃世福就說他的錢被搶了20 萬元,黃世福之前到伊住處,都會背1 個黑色的包包,從包 包內拿出2 、3 疊千元大鈔在伊面前晃,這次沒有帶等語( 見偵卷第35至37頁);於偵訊時證稱:當時有其他朋友來找 伊,黃世福剛好一起進來,原本伊有請甲○○來處理伊房子的 事情,伊房子是樓中樓,甲○○、黃世福在1 樓的地方遇到, 甲○○就質問之前的金錢糾紛及性侵的事情怎麼處理,黃世福 說沒有性侵,林宗緯就自稱是中南部的警察,要黃世福跟他 走,黃世福說「他是警察,我跟他走」就出去了,伊問王忠 義「你們會傷害黃世福嗎?」王忠義回答「不會,只是找黃 世福出去談一談」,甲○○也保證不會傷害黃世福,之後他們 出去發生什麼事伊不清楚,黃世福過了1 、2 小時回來說被 搶了,還被強迫去提款,還好還有一些錢沒被搶,伊就叫黃 世福去報警,黃世福說考慮一下等語(見偵卷第285 至289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黃世福原本說要來拿SI M 卡,伊叫黃世福不要過來,因為身體不舒服,黃世福還是 來了,在來之前被告3 人有來過1 次,因為伊男友(胡吉良 )之前有做一些犯法的事去關了,房子裡面很多重物需要朋 友幫忙清理,要去窗戶幫忙撿毒品,伊在案發之前從來沒見 過王忠義、林宗緯,當天有另外的一個朋友要來,另外的朋 友不喜歡見到陌生人,所以叫甲○○他們晚一點再過來,後來 另外的朋友來了,朋友看到黃世福來了就走了,沒多久甲○○ 開始敲門,黃世福叫伊不要開門,但當時伊因為希望黃世福 趕快走所以就開門,甲○○就跟黃世福在1 樓遇到,甲○○就質 問黃世福有關朋友與黃世福的糾紛,以及性騷擾害她跟老公
失和的事,林宗緯就說是警察,回去再講,因為是便衣,她 心裡有點懷疑也嚇了一跳,有請對方出示警察證明,但對方 沒有理會,黃世福就說沒關係跟著走,林宗緯就先走了,黃 世福跟著走,伊攔住王忠義問說「你們不會傷害他吧」,王 忠義說「沒有,只是出去談談而已」,甲○○跟王忠義是最後 走的,過了1 、2 小時也不知道多久,黃世福回來說被甲○○ 他們搶了,一下子講12萬元、一下子講20萬元,伊以為黃世 福在說謊,就叫黃世福報警,但黃世福說因為甲○○是伊的朋 友,可以考慮不要告甲○○,還質疑伊是不是跟甲○○是一夥的 ,到晚上5 、6 點伊請黃世福去買龍角散,黃世福說有問過 朋友說要報警比較好,那時伊在星城網路遊戲上有遇到甲○○ ,問「你真的有搶黃世福的錢嗎?」甲○○說沒有,所以伊也 不是很相信黃世福,原本是甲○○找伊去作證,並非黃世福找 伊去作證,是後來在朋友前妻的哥哥那邊聽說有看到被告3 人回去有分錢,才相信黃世福說的話,案發之前甲○○有告訴 伊說被黃世福不經意觸碰身體,毛手毛腳,晚上還會傳追求 簡訊去騷擾她,但伊認為這是甲○○和黃世福間的糾紛,伊不 想管,也不喜歡甲○○在伊家碰面或處理糾紛,案發後伊知道 黃世福曾冒用伊的LINE身分去與甲○○對話,伊很生氣,LINE 對話如果有稱黃世福「老頭」的部分不是伊傳訊,伊不會這 樣叫黃世福,伊有質問黃世福為何要這樣,黃世福說要留下 證據,另外黃世福常常都會帶裝錢的包包到伊家,有幫伊繳 過2 次易科罰金,案發當日黃世福沒有帶包包,但沒注意有 沒有大量現金放在口袋裡,案發後伊和黃世福沒有討論過案 情,自稱警察的人是林宗緯,沒有人教伊怎麼說等語(見本 院107訴609號卷㈡第155 至168 頁、第265 至267 頁、卷㈢第 25至37頁),經核證人洪玉儒歷次所述,就現場自稱為警察 是何人、王忠義有無扣住告訴人脖子等情,說法與告訴人已 然迥異,依罪疑惟輕原則,無從認定王忠義確有以手押解強 行帶走黃世福之事實。而在場人有無自稱警察一事,除告訴 人、證人洪玉儒所述不同外,難以勾稽比對外,衡諸常理, 證人洪玉儒既已知悉林宗緯、王忠義來其住處之目的,為幫 忙撿拾掉在窗外的毒品,該2 人當同屬毒品人口,但其後於 告訴人在場時竟口稱警察,未出示證件而輕易將告訴人帶走 ,實屬匪夷所思,又證人洪玉儒雖於本院審理時數度陳稱係 被告找其作證,然警詢時並未提及此節,且證人洪玉儒警詢 筆錄之時間係於案發當日20時35分,甚而早於告訴人(同日 22時35分)、被告(次日0 時39分),時序上不可能係被告 找證人洪玉儒來作證甚明,再審之證人洪玉儒與告訴人係前 男女朋友身分,經濟上需多方仰賴告訴人,亦曾由告訴人代
為繳納易科罰金,生活費亦多尋覓告訴人支援,相較其與被 告僅認識1 個多月,且係男朋友介紹認識,業據證人洪玉儒 陳明在案,交情深淺高下立判,證人洪玉儒所言是否有所偏 袒,亦未可知。另自告訴人與林宗緯之前開監所面談錄音勘 驗結果,告訴人甚而有教唆證人洪玉儒作偽證之情,縱遭證 人洪玉儒堅詞否認此節,然仍足以彈劾證人洪玉儒所述之憑 信性。另證人洪玉儒就告訴人離開其住處後所發生遭搶情節 之相關證言,均係聽聞告訴人之事後轉述,且證人洪玉儒亦 陳稱:黃世福回來說甲○○等人逼他去領錢,遭伊質問領錢有 攝影機要調監視器後,告訴人又說沒有領錢,剛開始說被搶 20萬元,一下子又講12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7 頁、第1 62 至163 頁),足見告訴人對證人洪玉儒亦說詞反覆,是 證人洪玉儒所述,難以補強告訴人前開瑕疵多見之指述,附 此敘明。
㈣前述永豐銀行帳戶雖於案發前日及當日分別有以現金提款之 方式,提出現金25,000元、10,000元、90,000元之相關紀錄 ,然該等紀錄僅能證明告訴人有提款之事實,更況依證人洪 玉儒所述,告訴人確有隨身攜帶大量款項之習慣,但均會置 入背包,案發當日告訴人並未攜帶該背包,告訴人是否已將 當日及前日提領之款項全數交付予被告等人,乃屬未知,更 況細繹證人洪玉儒所述,告訴人有向人炫富之習慣,則與被 告及王忠義等人所供:告訴人於車上強調自己很有錢、 一 直撒來撒去,說要把錢捐給政府等節相合,不能排除告訴人 係因被告在車上與之爭執性侵未遂一事,其自願交出款項欲 解決紛爭,其案發當下意思自由並未遭壓迫,惟事後反悔心 有不甘,始行報警。且報案時間距離案發後4 小時有餘,與 一般人遭搶奪或恐嚇取財後,驚嚇之餘必馬上前往警局報案 之常情不符,實有多處疑點難明。
㈤細繹附表二所示之證人洪玉儒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譯文內容 ,被告雖有請證人洪玉儒刪除錄音等文字,但自被告之回應 內容多有強調「沒搶他」、「我真的沒搶他叫你刪是不是想 有多出的麻煩」,且當告訴人假稱有錄音提及被告曾說要將 告訴人活埋等節,被告還反問「是我嗎?」,顯見其對該等 言語莫名不知所以,告訴人甚而以「莘茹警局的筆錄他怎麼 講都不重要,重點他如果交給檢察官錄音那可是證據」,被 告即稱「好啦不想著一件事情了啦等事情到了再講啦」等語 ,顯見其對是否刪除錄音抱持無所謂之態度,又錄音內容是 否刪除,如被告所述,其要求刪除錄音目的僅係避免增加訴 訟上之麻煩、困擾,並非可以反推、輔佐認定其確有恫嚇告 訴人如不賠償即載去山上活埋之事實,是以本院認定上開譯
文對本案判斷無甚影響,反顯示告訴人費盡心機,一再向被 告套話欲取得對己有利之事證以便日後訴訟主張之情狀。 ㈥被告在被判罪確定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復被告並無自證 無罪之義務,均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被告否認犯罪所持 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 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 、102 年度台上字第4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之辯 解縱有矛盾瑕疵、前後不一之情而難以盡信,然仍應有積極 證據存在,方能證明被告確有犯罪。查本案被告雖曾於警詢 、偵訊時部分所辯與本院審理時有異,且對己身不利(諸如 :被告於偵訊時辯稱在洪玉儒家確實有一個人自稱是警察, 但情勢有點混亂,不知道是林宗緯還是王忠義等語,於本院 審理中卻改稱其中一個好像是王忠義有說自己有像警察嗎, 要不然就去警察局講等節),然該等供詞從未承認其確有恐 嚇取財、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行為,本案 確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其確有犯罪行為如前述,仍不能 遽為其有罪之認定,併此指明。
㈦被告雖自承在車上對告訴人口出惡言,說不打電話給其先生 解釋清楚、不承認性侵未遂,就要告訴人不得好死,或命王 忠義、林宗緯打告訴人等節,審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行 為既係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他人心生畏懼而 受其強制,是該罪之恐嚇行為在理論上即與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之強制行為無異,亦即恐嚇取財罪本即包含強制罪之 內涵,然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 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與未起訴 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且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而言 ;若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實 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無起訴之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 餘地,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訴之部分予以審判(最高法院93 年台上字第5080號意旨參照)。起訴事實所載被告強制行為 之內容為「拿錢出來解決,否則就去山上活埋」云云,本院 認僅有告訴人瑕疵多見之單一指述,其餘證據難以補強認定 如前述,應與客觀事實不符,而該等言語與被告所供承之內 容完全不同,不能率認被告前述坦承內容已為起訴效力所及 ,更況被告前述坦承內容,亦與告訴人指述、王忠義與林宗 緯之供述均有大異,難以合致,復詳究被告所承認之言語文 義,前段應為單純詛咒告訴人不得好死,則繫諸於鬼神之力 ,顯非被告人力所能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控,難認被告已有傳 達任何對於告訴人或其家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至後段雖要求林宗緯、王忠義毆打告 訴人,然既為被告一時憤激、未經熟慮所言,主觀上是否有 使告訴人產生畏怖之心之惡意,尚非無疑,且林宗緯、王忠 義已當下立馬拒絕被告提議,表示不願牽扯進雙方糾紛,甚 為明確,卷內證據亦呈現上開2人並未幫腔或出聲恫嚇告訴 人,更未遵從被告命令毆打告訴人,就客觀環境及當下情勢 而言,告訴人應尚不致心生畏懼,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及推論,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於案發時、地有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恐嚇使告訴 人交出金錢之行為,或有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情事,揆諸 前開法條、判例及判決意旨,自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 ,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恐 嚇取財、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犯行,無從證明被 告此部分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一】同案被告甲○○傳給告訴人之簡訊內容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備註 1 11月16日週四 上午1:30 我到了啦 我朋友真的在你家門口等到你出來 警察來你家樓下了 幹……你真的完蛋了害我朋友被警察抓去 偵卷第181 至183 頁 11月16日週四 上午 9:11 幹,你害我們被捕 11月16日週四 上午 9:37 出事的阿弟仔到現在還沒被放回來……我再想你應該不會做綁我們的事但不是我相信你就行了你也要讓桃園的朋友相信啊! 你這樣避著只是讓他們認為你真的做這件事桃園朋友說只要你出來講清楚他們答應我不會為難你所以今晚前你要是再不出現的話那他們就認定是你綁的了說真的我也不希望你出什麼事 2 11月22日週三 下午 7:30 你根本不是在我家樓下被抓的為何要說在我家樓下抓的 幹你娘哩! 什麼我缺錢弄這招給你騙錢你怎麼死人話都講的出來 偵卷第183 頁 3 11月22日週三 下午 11:35 沒去告你我不得好死 11月23日週四 下午 7:39 給你兩天的時間對我所做的行為負起該負的負責... 到了下星期一我正式提出告訴 黃先生下個星期一正式對你提出告訴你的行為我會讓你付出代價若你想和解請捐出三佰萬台幣給兒童基金會拿出捐贈的收據我就收回告訴你還有三天的時間請把握這不是敲詐也不是恐嚇這是你的行為該負責的卑鄙無恥下流骯髒不要臉下三濫 偵卷第185 至187 頁
【附表二】證人洪玉儒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譯文表(部分通話方因告訴人及證人洪玉儒均否認該部分為其所傳,故記載不詳)編號 對話內容(含日期、時間) 備註 1 (日期無法確認) 甲○○:弄視訊給你看 (甲○○與洪玉儒通話48秒) (洪玉儒與甲○○通話6秒) 洪玉儒:你是想改了嗎?(上午2:22) 甲○○:沒東西啊(上午2:22) 洪玉儒:我還有一些他用的那個,本來想說看你能否幫我變現,沒我 用的那種(上午2:25) 甲○○:你在哪(上午2:25) 洪玉儒:如果你需要再過來拿好了(上午2:25) 甲○○:你過來方便嗎 (上午2:25) 偵卷第219 頁 2 (日期無法確認) 甲○○:我現在過去載你,啊你方便嗎?帶點男生的來吃嗎?(下午 11:41) (甲○○與洪玉儒通話17秒) (下午11:42) 12月12日 週二 (洪玉儒與甲○○通話26秒) (上午5:39) (甲○○與洪玉儒通話取消) (上午5:40) (洪玉儒與甲○○通話22秒) (上午5:41) 偵卷第221 頁 3 (甲○○與洪玉儒通話16秒) (下午9:51) 12月13日 週三 甲○○:我真的搞不懂為何你要跟老頭一起害我(上午1:44) 甲○○:老頭說什麼只要你一句話就不告我這什麼意思(上午1:45) 甲○○:有件事我問你希望你能坦白跟我說(上午6:06) 甲○○:老頭說我搶他20萬他那天有沒有花錢買東西給你或者有給你 錢嗎?他去你家後口袋有錢嗎?他不是說被我搶為何他還說 有買什麼要給你還有去彩券行 (上午6:10) 洪玉儒:我沒有跟他一起害你,他沒有撤告嗎?不要被他分化影響, 從頭到尾跟我無關,是你要我去當證人,他最會做這種事, 我一句話他真的就不告了嗎?他還把事情推到我身上(下午 7:29) 洪玉儒:你不要被他的話影響 (下午7:30) 偵卷第223 頁 4 洪玉儒:他會撤告的,因為他在最後已經自曝其短,他要告你們什 麼,擄人勒贖嗎?是他自願跟你們走的,你們也沒勒索他, 恐嚇取財,你們也沒傷他也沒有搶錢啊,他要告你們什麼, 你跟我說,他還沒撤告嗎?我在警局有跟他說要他撤告,因 為到後面他不見得會勝訴,如果真的逼他去領款,那直接條 提款機監視錄影帶就可,不用問來問去(下午7:38) 洪玉儒:我剛回來,你們何時要再來幫我撿窗戶外的東西(下午7:3 9) 洪玉儒:你自己再仔細回想過程吧?他說我跟你是一伙,你說他跟我 一同害你,我何其無辜,所以我不想捲入你們的事件中,最 後結果還是會這樣裡外不是人 (下午7:42) 洪玉儒:根本跟我無關的事,會何又會撤到 (下午7:43) 洪玉儒:我不知道你就竟在害怕什麼,如果正如你所說的那樣,我聽 警察他們再討論,這案子只涉及誣告而已,至於這案子為何 警察那麼重視是因為有人假冒警察明細行搶有損警察形象及 名譽(下午 7:51 ) 偵卷第225 頁 5 洪玉儒:為何只涉及到誣告,警察不是 (下午7:52) 洪玉儒:說你們兩個人有一人在說謊,相信警察的判斷力應該不差, 他們也懷疑黃先生說謊可能性較高,不然怎可能只是誣告罪 (下午7:55) 12月14日 週四 甲○○:我想問件事,你們最後他有打電話去 110 撤告嗎(下午5: 35) (洪玉儒與甲○○通話 11 秒)(下午 5:37) (洪玉儒與甲○○通話 36 秒)(下午 5:37) (甲○○與洪玉儒通話 40 秒)(下午 11:58) 偵卷第227 頁 6 不 詳:莘如,我過幾天就回去了電話不方便接對了那一天老頭在警 察局沒有帶手機對不對,莘如我朋友阿福也被你們押走過程 你們在車上講話都被他錄下來了他(下午6:56) 甲○○:錄了什麼你聽到了什麼 (下午 8:27) 甲○○:管他的我又沒搶他 (下午 8:28) 不 詳:3 (下午 8:40) 甲○○:3什麼 (下午 8:41) 不 詳:莘如你知道他平常都帶身上有2 隻手當時在車上你看到收幾 是一支嗎在手上是不是 (下午 8:53) 甲○○:莘如我有聽到你講話的聲音他都有錄音 (下午 8:55) (不詳打電話給甲○○無應答)(下午8:56) (不詳打電話給甲○○取消)(下午 8:57) 偵卷第229 頁 7 甲○○:那你聽到什麼 (下午 9:08)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我約他來松山找我 (下午 9:21) 洪玉儒:老頭來了我再叫他放錄音讓我聽是 (下午 9:24)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與甲○○通話2秒(下午9:25)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他來了 (下午 9:26) 甲○○:然後想辦法幫我刪 (下午 9:26)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我叫他手機借我打之後我刪(下午 9:27 ) 甲○○:要完全刪喔(下午9:29) 甲○○:看怎麼樣再跟我說 (下午 9:30)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好 (下午 9:30)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莘如如果他被分那怎麼辦你(下午 9:34) 偵卷第233 頁 黃世福於 108.8.20本院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 8 甲○○:可是我真的沒搶他叫你刪是不是想有多出的麻煩(下午 9: 37) 甲○○:那你說怎辦 (下午 9:37)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他已經回去了 (下午 9:43)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莘如用賴我手機聽筒不能講(下午 9:46) 甲○○:他去找你幹嘛(下午9:46)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他回去了 (下午 9:47)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因為他之前有告我我要他撤告(下午 9:4 8) 甲○○:告你什麼 (下午 9:48) 甲○○:那你幫我刪了嗎 (下午 9:48)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莘如你帶走老頭在車上有講到要活坦坦埋老 頭還有講錢的事你們在車上講的話都有錄 (下午 9:55) 偵卷第235 頁 黃世福於 108.8.20本院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 9 甲○○:你聽到誰說要將他活埋 (下午 9:56) 甲○○:是我嗎 (下午 9:56) 甲○○:我問你那天他在你那邊有沒有花錢還是給你錢你又不講(下 午 9:59) 甲○○:這點對我來講很重要 (下午 9:59)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切實有聽到你莘如的聲音還有他有問你朋友 跟他坐在後面的朋友老頭又問你們是什麼單 位你朋友講是中壢警察(下午9:59) 甲○○:因為他說錢都被我們搶光了那為什麼他去你那邊還有錢幫你 買東西 (下午 9:59) 甲○○:問你一件事你老實講前幾天不是不是叫兩台車堵我朋友(下 午 10:01)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莘如警局的筆錄他怎麼講不重要,重點他如 果交給檢察官錄音那可是證據 (下午 10:5 3) 甲○○:好啦不想著一件事情了啦等事情到了再講啦(下午 10:04) 偵卷第237 頁 黃世福於 108.8.20本院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 10 甲○○:我剛剛問你的你為什麼沒有回答我你是不是有人讀我朋友 (下午 10:04)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莘如我沒有 (下午 10:05) 甲○○:我問你老頭到底要幹嘛 (下午 10:05) 甲○○:你說沒有可是別人就任認定有了啊你自己小心一點吧(下午 10:05) 甲○○:因為我感覺不到你站在我這邊不然你的事我一定幫你的(下 午 10:06) 甲○○:你跟老頭的關係如果你真的要把我的事叫他不要告我他一定 會聽你的嗎可是你並沒有這麼做 (下午 10:06) 甲○○:我知道你很你自己的為難處 (下午 10:07) 甲○○:可事人都是現實的你不幫我的情況下我又幹嘛要幫你(下午 10:07)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我知道如果他要告一定告到底他是被害人他 也是要請律師(下午 10:07) 偵卷第239 頁 黃世福於 108.8.20本院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 11 甲○○:我就說隨便他去吧只是萬一他告不成他就換我想靠他而已啊 (下午10:08) 甲○○:而且他真得很會說謊他只是那天剛好領的時候剛好我們去找 他他就說我們搶他的錢 (下午 10:08) 甲○○:到現在我還是搞不懂你的心態到底要幹嘛你跟我講這些是要 幹嘛 (下午 10:08) 甲○○:還是你旁邊有人 (下午 10:08)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胡良吉跟他打官司都是敗訴(下午10:08) 洪玉儒(黃世福冒充):我身旁沒有人我自己在家(下午10:09) 甲○○:胡吉良是他是我是我說的是事實(下午10:09) 甲○○:你怎麼那麼感覺你都是酸菜老頭那邊沒錯喔你的三餐都靠他 給你錢過日子但我們不是你的朋友嗎 (下午 10:10) 甲○○:我跟老頭的事你就不要再管了因為你也幫不了我什麼(下午 10:11) 偵卷第241 頁 黃世福於 108.8.20本院審理時供稱本頁內容為其冒充洪玉儒傳送 12 甲○○:我要去執行了你什麼時候要回來陪我聊聊天(下午10:11) 甲○○:你那有硬的嗎我好幾天沒用了 (下午 10:11) 甲○○:你順便來我家我再我再看你的事要怎麼處理(下午 10:12) 不 詳:莘茹老頭告我關思到最後我去找他得好聽的話他還是撤告 (下午10:12) 甲○○:你本票那件事不處理了嗎 (下午 10:12) 甲○○:你在執著什麼我不是說叫你不要管我跟老頭的事了(下午 10:13) 不 詳:是誰在弄我 (下午 10:13) 甲○○:朋友一場我也不希望你去簽那張等票如果你相信我我會想辦 法辦法本票拿回來 (下午 10:13) 甲○○:什麼時在弄你 (下午 10:14) 甲○○:本票的事是你跟我講的 (下午 10:14) 偵卷第243 頁 13 甲○○:這幾天你過來我家把來龍去脈說給我聽 (下午 10:15) 甲○○:只要事不關你的事的我就會把你把本票拿回來(下午10:1 5) 甲○○:對你我也只能這樣了至於相不相信我就看你了(下午 10:1 5) 甲○○:而且你說要幫我刪錄音也沒刪 (下午 10:16) 不 詳:莘如你跟老頭打官司你會勝訴你們把他帶走事妨害自由你們 不利證據在他身上你像法院會怎樣審判你心裡有數(下午10: 17) 甲○○:我並沒有綁他手機事他自己跟我們說的對不對何謂的妨害自 由 (下午 10:18) 甲○○:而且不是我們把他帶走喔是你說不要再們家姊講事情叫我去 外面講喔 (下午 10:18) 甲○○:我終於明白了你是選擇站他那邊的 (下午 10:19) 不 詳:你們在我家自稱是警察把他帶走 (下午 10:19) 偵卷245 頁 14 不 詳:如果你這樣講我站在他那一邊那我,我幫忙你,你又誤會我 那算了(下午10:24) 甲○○:不是我要誤會你而是我問你話你都不打你只是說你聽到聽到 什麼 (下午 10:25) 不 詳:你沒當我是朋友 (下午 10:25) 甲○○:你說要幫我刪掉了也沒刪掉 (下午 10:25) 甲○○:我沒當你是朋友那天就不會帶你來我家了啊(下午 10:25) 甲○○:你一說簽本票的事我就不會說要幫你處理了啦(下午10:2 6) 甲○○:我個人別說有沒有把你當朋友只要你是女生不管怎樣我都會 站在你這邊 (下午 10:29) 甲○○:我不會因為自私然後因為自己自私然後就去幫別人然後讓人 控制 (下午 10:29) 甲○○:當那天我差點被老頭強姦的時候你有安慰過我嗎你反而說你 不相信 (下午 10:30) 偵卷第247 頁 15 甲○○:還有你跟老頭講那天得強奸得是他也跑不跑不掉了因為我已 經把一些人證都串連起來了(下午10:31) 甲○○:要是你很擔心你的本票的話你再跟我說吧要是你不擔心哪就 演什麼都用講了 (下午 10:32) 甲○○:你事情還不趕快處處理的話到時候波及到家人質只是更難收 拾 (下午 10:33) 甲○○:人講得我都講了 至於要怎麼做也考慮吧 (下午 10:33) 不 詳:莘如你們的事情我會幫忙但是我要知道那天的事情真像老頭 在怎樣我也有把握弄得備份莘如你說我有沒有把握他告胡吉 良最後也是我讓他撤告我對老頭老講很清楚他的做法(下午 10:33) 甲○○:整個事情的真相我已經跟你講的為何你不相信我那你要我講 什麼生相呢 (下午 10:34) 甲○○:真相我都跟你說了啊 (下午 10:34) 偵卷第249 頁 16 甲○○:有律師代表什麼 (下午 10:35) 甲○○:難不成沒有的是可以說成有嗎 (下午 10:35) 甲○○:他有律師有露露因為有人證更正誤差不多一些證夢到時候法 庭上見啊 (下午 10:36) 不 詳:莘如你們在車上亨王講話都有錄音 (下午 10:36) 不 詳:莘如你那麼有把握勝訴那你自己跟他打官司(下午10:40 ) 甲○○:當然我自己跟他打不然誰要幫我跟他打你嗎(下午10:40) 甲○○:....只能跟你講老頭他不錯我有告你對你只是更加不利而已 (下午10:42) 不 詳:你們是我不介了 (下午 10:42) 不 詳:我幫忙你還誤會我 (下午 10:42) 甲○○:他不撤告那你比較完蛋因為有人準備把帳算你頭上(下午1 0:43) 偵卷第251 頁 17 甲○○:我沒誤會你 (下午 10:43) 甲○○:我也是想幫你啊 (下午 10:43) 甲○○:可是要幫你也要我們見面再講吧 (下午 10:43) 甲○○:因為你的那一件事情來龍去脈我還不是很清楚(下午 10: 44) 甲○○:你找個時間來跟我說吧 (下午 10:44) 甲○○:三天內來跟我說我想辦法把你擺平 (下午 10:44) 甲○○:不..我沒機會了喔我要去執行了(下午 10:44) 甲○○:你自己想想看怎樣吧 (下午 10:45) 不 詳:你們自稱是警察又帶走老頭車輛號碼他也向警察獎不難警察 很快找到你 (下午 10:46) 甲○○:你一直講這個要幹嘛 (下午 10:48) 甲○○:你都顧不好自己的還顧別人真是的 (下午 10:48) 偵卷第253 頁 18 不 詳:莘如你們到底像老投拿都少錢你也不願意講讓我知道(下午 10:50) 甲○○:就真的沒有你為什麼不相信我 (下午 10:50) 不 詳:本票的事 (下午 10:50) 甲○○:你覺得老頭會那麼心甘情願把錢拿出來嗎(下午 10:50) 甲○○:本票怎麼樣 (下午 10:51) 不 詳:莘如你對他了解很深嗎 (下午 10:51) 不 詳:上一次胡吉良佈局也是拿到錢最後也是……把……證據拿走 最後還是不起訴 (下午 10:54) 不 詳:我不想本票的是我也沒錢 (下午 10:55) 不 詳:我被設計簽本票之事捰心裡有數 (下午 10:57) 甲○○:那你就心理有時候你就想想清楚啊看誰啊你再跟我講(下午 10:57) 不 詳:我也不會回到瑞芳住你官司你有把握那我不介入(下午11: 00) 偵卷第255 頁 19 不 詳:你什麼時候要去報到 (下午 11:01) 不 詳:莘如你們有沒有拿到錢你自己清楚老頭他在警察做筆錄之前 警察有帶他回去拿存款補證明有有去領錢再回到警局做筆錄 莘如你認為他會有誣告行為你自己去問朋友看看(下午 11 :14 ) 不 詳:我本票的事就讓他們上法院誰他們要怎樣(下午 11:16 ) 甲○○:你的意思是說他那天領得其然後錢不見了就是我們搶他的錢 囉這是什麼裸體啊(邏輯)(下午11:16) 甲○○:他說我們搶得他那四那麼多鐘... 才選擇報警媽幾個鐘頭他 到底在想什麼根本就是他就是想害我們 (下午 11:16) 甲○○:我就跟你說了我跟老頭的事你不要再管了(下午 11:17) 甲○○:至於你本票的事有兩種處理一是黑道處理比較殘忍案是白道 處理這個你要進去關 (下午 11:17) 本院卷㈠第3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