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250號
KLDM,109,聲,1250,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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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朱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朱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朱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69號裁定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 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21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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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