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宋宏祥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9年度執他字第107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另聲明異 議意旨第1頁雖載有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9 4號聲明異議,然細繹本書狀內容大要,聲請人即受刑人宋 宏祥應係對該署執行沒入保證金部分不服,即對109年度執 他字第107號案卷內沒入保證金之函文不服,附此敘明)。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 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則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是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 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裁判,是否有違背法令之 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 議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依檢 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即受 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而獲釋放,嗣受刑人同案遭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38號案件審理中,後合法 對之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是本院於108年11月15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538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受刑人於108年11月24日入監,於108年12月3日在監 親自收受前開裁定,前開裁定於108年12月9日確定,並經檢 察官於109年2 月21日執行沒入前揭保證金1 萬元等情,有 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開裁定送 達證書、109年2月21日基檢鈴丙109執他107字第1099004028 號函在卷可稽。受刑人雖以本案送達不合法云云聲明異議, 然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是否適法,並非執行檢察官所得審查, 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結果。於該裁定經撤銷之前,實難指
檢察官以本院確定裁定所為執行之指揮不當。此外,縱認受 刑人之真意係對於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惟受刑人人對已確定 之本院前開裁定提起抗告,亦非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 ,本院依法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