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曾靖雅
被 告 連麗惠 住基隆市○○區○○街000○0號0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039號),並由本院基隆
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436號刑事簡易
判決,之後,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簡易程序之簡易判 決處刑程序中,若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解釋為自該案 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 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案件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須待該刑事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 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連麗惠涉犯公然侮辱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03 9號),並由本院基隆簡易庭於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基 簡字第143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連麗惠犯公然侮辱罪,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情 節,是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於109年11月3 0日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案件之繫屬,洵堪認定。之 後,原告於109年12月1日下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惟上開該刑事案件尚未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等 情,亦與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 涉,亦有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43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右上方之本院109年12月1日 下午收文戳章各1件在卷可稽,爰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原 告對被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如 附件所示,顯不合法,亦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