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佳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
159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00號),而被告已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佳宏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9行所載之「王廷威」,更正為 「王庭威」;第10行所載之「蘇雋為閃避」,更正為「蘇 雋倫為閃避」
(二)證據部分補充:證人王庭威、林秉毅、蘇雋倫、吳宜融於 偵查中之證述。
二、法律適用方面
(一)核被告蘇佳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二)查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構成 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然因上開構成累犯之罪名 與本案不同,尚難認被告有何刑罰反應力薄弱或具特別惡 性之情形,為免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 最低本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為逃避攔查,以駕車 衝撞方式,施強暴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足見其法治觀 念淡薄,影響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予非難;惟其於警詢 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詢時自述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159號
被 告 蘇佳宏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佳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基簡字第11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與 其另案所犯竊盜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 國108年10月12日徒刑執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9年 7月14日上午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行至基隆市○○區○○○路00號之臺灣中油六堵加油站,經 員警王廷威、林秉毅、蘇雋倫上前示意盤查時,誤以為自己 仍係通緝犯,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駕車衝撞上開執勤 警員之方式,施強暴於正在執行盤查公務之王廷威、林秉毅 、蘇雋倫,致蘇雋為閃避前開車輛跌倒而受有左手、左膝破 皮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佳宏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1 紙、相片數張、員警密錄器及監視器翻拍光碟1片等在卷可 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又被 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昭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予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2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