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附民字,109年度,58號
KLDM,109,基交簡附民,58,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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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楊智顯


被 告 詹家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62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62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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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