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90號
CYDV,109,重訴,90,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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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劉榮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富馨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列吳富馨、吳金枝、曾阿明、田五妹、曾 阿昌等5 人為被告,惟上開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則記載為年籍 資料俟調卷後補呈等語,致本院無從合法送達文書。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吳富馨、吳金枝、曾阿明、 田五妹、曾阿昌等5 人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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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