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90號
CYDV,109,訴,790,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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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郭士豪 
被   告 姚佰泓 



      陳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姚佰泓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ㄧ、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 力,民法第26條前段亦有明定。又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 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例參照)。經查,原告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設在嘉義區域辦理供電、設備維護 、收費等業務之分支機構,而本件追償電費事項屬其業務範 圍,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自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 。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本係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 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69,13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109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卷第4頁);嗣於109年12月11日本院 行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以言詞變更其主張為被告應依民法 第185條規定,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見本 院卷第49頁),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及法 律上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參諸上揭法律規定,亦無 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姚佰泓陳吉村共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地點及姚佰泓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攜帶客觀上可 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足以為兇器使用之鐵條、油壓 剪或扳手等工具,將原告所有之電纜線剪斷而竊取之。被告 等二人於附表一、二所述時、地竊取原告電纜線之行為,乃 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並致原告系爭線路內之供電設 備因此遭到破壞,除電纜線財產權之侵害外,修復所需之金 額達569,132元(詳見電纜線失竊案受損金額計算,附民卷 第17至59頁),此即為原告所受到之損害數額,且原告所受 之該等損害與前述被告之侵權行為之間,亦存有相當因果關 係,是被告應對原告負前述金額之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69,132元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69,132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方面:被告二人均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姚佰泓陳吉村共同或分別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時 間、地點,攜帶客觀上可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足 以為兇器使用之鐵條、油壓剪或扳手等工具,竊取原告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電纜線,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 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姚佰泓犯 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被 告陳吉村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並確定在案。
2.原告因系爭線路內之供電設備遭到破壞,除電纜線財產權 之侵害外,修復所需之金額為569,132元。(二)爭執事項: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就電纜線遭破壞而修復之費用



569,132元,是否有理由?若有,金額若干為適當?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有該案之判決書可稽 (本院卷第11至30頁),復查「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原告雖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69,132元,惟查被告共 同竊盜之線路僅限於附表一金額397,985元,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並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按為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許可。至於附表二竊盜線路金額 171,147元乃被告姚佰泓單獨所為,原告請求被告姚佰泓賠 償,並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按 為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於法有據,亦應許可,惟並無從請求被告陳吉村就該部 分負連帶賠償之責,則原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訴訟中 並無訴訟費用之發生,故本院自無須為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知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芮伶
 
 
附表一:被告姚佰泓陳吉村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竊盜犯意聯絡,共同竊取原告所有之電纜線部分┌──┬──────┬──────┬──────┬────────────┐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物品 │修復費用及應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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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年2 月3 │嘉義縣中埔鄉│郭乃豪所管領│17,789元 │
│ │日2 時13分許│義仁村挖仔厝│之電纜線約 │ │
│ │ │22-5號旁 │78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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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 年2 月13│嘉義縣中埔鄉│郭乃豪所管領│10,965元 │
│ │日2時許(刑 │義仁村田寮仔│之電纜線183.│ │
│ │事起訴書記載│17之3 號旁 │9 公尺 │ │
│ │1時許,應予 │ │ │ │
│ │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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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 年2 月13│嘉義縣中埔鄉│郭乃豪所管領│19,595元 │




│ │日2 時30分許│同仁村柚仔宅│之電纜線約 │ │
│ │(刑事起訴書│27 號旁 │367.2 公尺 │ │
│ │記載8時35分 │ │ │ │
│ │許,應予更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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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 年1 月16│嘉義縣溪口鄉│郭士豪所管領│56,431元 │
│ │日凌晨某時 │疊溪村三疊溪│之電纜線約13│ │
│ │(刑事起訴書│120 號附近 │7 公尺 │ │
│ │記載109年1月│ │ │ │
│ │10日2時許, │ │ │ │
│ │應予更正) │ │ │ │
├──┼──────┼──────┼──────┼────────────┤
│5 │109 年2 月10│嘉義縣竹崎鄉│郭士豪所管領│56,604元 │
│ │日凌晨某時 │和平村頂蘇2 │之電纜線約 │ │
│ │(刑事起訴書│號附近 │873 公尺 │ │
│ │記載109年2月│ │ │ │
│ │10日10時26分│ │ │ │
│ │許前某時,應│ │ │ │
│ │予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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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 年12月27│嘉義縣水上鄉│郭士豪所管領│64,833元 │
│ │日凌晨某時(│大堀尾段江竹│之電纜線約 │ │
│ │刑事起訴書記│小段73地號 │347.6 公尺 │ │
├──┤載108年12月 ├──────┼──────┼────────────┤
│7 │27日6時24分 │嘉義縣水上鄉│郭士豪所管領│10,457元 │
│ │許前某時、同│大堀尾段江竹│之電纜線約 │ │
│ │日14時30分前│子腳1-1 號 │224.8 公尺 │ │
│ │某時,應予更│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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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 年12月30│嘉義縣太保市│郭士豪所管領│18,469元 │
│ │日凌晨某時(│過溝段過溝小│之電纜線約 │ │
│ │刑事起訴書記│段700-1 地號│212.5 公尺 │ │
│ │載108年12月 │附近 │ │ │
│ │30日4時5分許│ │ │ │
│ │前某時,應予│ │ │ │
│ │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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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9 年1 月14│嘉義縣水上鄉│郭士豪所管領│20,783元 │




│ │日4 時許(刑│下寮村下寮段│之電纜線約 │ │
│ │事起訴書記載│142 號 │274.5 公尺 │ │
│ │109年1月14日│ │ │ │
│ │4時許前某時 │ │ │ │
│ │,應予更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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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9 年1 月16│嘉義縣太保市│郭士豪所管領│26,738元 │
│ │日凌晨某時(│高鐵大道與保│之電纜線約 │ │
│ │刑事起訴書記│鐵二路交岔路│115.6 公尺 │ │
│ │載109年1月16│口附近 │ │ │
│ │日13時7分許 │ │ │ │
│ │前某時,應予│ │ │ │
│ │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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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9 年1 月28│嘉義縣鹿草鄉│郭士豪所管領│9,602元 │
│ │日凌晨某時(│山子腳段山腳│之電纜線約 │ │
│ │刑事起訴書記│小段546 地號│193.6 公尺 │ │
│ │載109年1月28│ │ │ │
│ │日13時7分許 │ │ │ │
│ │前某時,應予│ │ │ │
│ │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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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9 年2 月6 │嘉義縣鹿草鄉│郭士豪所管領│31,892元 │
│ │日凌晨某時(│後庄子段後庄│之電纜線約 │ │
│ │刑事起訴書記│小段364 地號│675.8 公尺 │ │
│ │載109年2月6 │ │ │ │
│ │日13時7分許 │ │ │ │
│ │前某時,應予│ │ │ │
│ │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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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9 年2 月9 │嘉義縣太保市│郭士豪所管領│24,171元 │
│ │日3 時(刑事│過溝里瓦厝 │之電纜線約 │ │
│ │起訴書記載 │17-10號附近 │468.6公尺 │ │
│ │109年2月9日 │ │ │ │
│ │3時30分許前 │ │ │ │
│ │某時,應予更│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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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9 年2 月18│嘉義縣太保市│郭士豪所管領│29,656元 │
│ │日3 時30分前│崙頂里1-31號│之電纜線約 │ │




│ │當日凌晨某時│太保市農會 │338 公尺 │ │
│ │(刑事起訴書│ │ │ │
│ │記載109年2月│ │ │ │
│ │18日3時30分 │ │ │ │
│ │許前某時,應│ │ │ │
│ │予更正) │ │ │ │
├──┴──────┴──────┴──────┼────────────┤
│合計 │397,9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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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姚佰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竊取 原告所有之電纜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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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物品 │修復費用及應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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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年1 月5 │嘉義縣中埔鄉│郭乃豪所管領│8,954元 │
│ │日1 時54分許│義仁村田寮仔│之電纜線約19│ │
│ │ │2 之5 號旁 │6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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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 年1 月3 │嘉義縣溪口鄉│劉慶賢所管領│11,018元 │
│ │日3 時53分許│美北村 78 之│之電纜線約 │ │
│ │ │3 號美林國小│237.2 公尺 │ │
│ │ │附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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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 年1 月8 │嘉義縣太保市│郭士豪所管領│25,029元 │
│ │日3時許(刑 │過溝段906 號│之電纜線約 │ │
│ │事起訴書記載│附近 │442.5 公尺 │ │
│ │109年1月8日3│ │ │ │
│ │時7分許前某 │ │ │ │
│ │時,應予更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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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 年4 月25│嘉義縣朴子市│侯春輝所管領│13,312元 │
│ │日3 時20分許│大鄉里179-10│136.8 公尺 │ │
│ │(刑事起訴書│2號 │ │ │
│ │記載109年4月│ │ │ │
│ │25日5時30分 │ │ │ │
│ │許前某時,應│ │ │ │
│ │予更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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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9 年4 月28│嘉義縣中埔鄉│郭乃豪所管領│20,385元 │
│ │日4 時35分許│金蘭村頂山門│之電纜線約 │ │
│ │ │6 之 5 號旁 │148.8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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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9 年4 月29│嘉義縣中埔鄉│郭乃豪所管領│58,818元 │
│ │日3 時許(刑│金蘭村頂山門│之電纜線約 │ │
│ │事起訴書記載│24之10號旁 │348 公尺 │ │
│ │109年4月29日│ │ │ │
│ │3時34分許, │ │ │ │
│ │應予更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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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9 年4 月27│嘉義縣水上鄉│邱章哲所管領│ │
│ │日3 時20分許│大堀村頂過溝│之電纜線約 │ │
│ │(刑事起訴書│18號之11附近│205.6 公尺 │ │
│ │記載109年4月│ │ │ │
├──┤27日5時40分 ├──────┼──────┤33,631元 │
│8 │許前某時、同│嘉義縣水上鄉│邱章哲所管領│ │
│ │日10時許前某│大堀村頂過溝│之電纜線約 │ │
│ │時,應予更正│18號之11附近│319.5 公尺 │ │
│ │) │ │ │ │
├──┴──────┴──────┴──────┼────────────┤
│合計 │171,147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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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