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忠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貞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提起上訴必須具備的程 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時,原第一審法院應該定期 間命補正,上訴人如果沒有在期間內補正,應該以裁定駁回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也有明文規定。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9,750 元,經本院依照前述規定在民國109 年11月17日裁定 命上訴人在收到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這項裁定已 經在109 年11月19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一直到現在都沒 有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以證明。
三、上訴人既然沒有遵期補正,所提本件上訴就因不合程式而不 合法,應該以裁定駁回。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