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課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以原告起訴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金額為準)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另應
提出被告林課之除戶戶籍、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資料,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其餘部分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