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被 告 伍萬料
被 告 伍萬連
被 告 伍桂月
被 告 伍春香
被 告 伍秋絨
被 告 伍夏蘭
被 告 伍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32,500 元。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46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而依據民法第244 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是為了使其債權獲得清償,因此應 該以債權人因撤銷權的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的債權額,計算該事件訴訟標的的價額;但是,如果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的價額低於債權人所主張的債權額時,則 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的價額計算。經查: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伍雪芳負欠其本金新臺幣(下 同)4,532,500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 等,有債權憑證可以證明。
㈡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就如起訴狀附表一至三所示土地所為遺產 分割行為,而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價額合計2,410,521 元【計 算式:(32.71 ㎡×1,100 元/ ㎡)+(766.99㎡×1,100 元/ ㎡)+(514.01㎡×1,100 元/ ㎡)+(427.06㎡× 2,800 元/ ㎡)×1/2 +(1,336.45㎡×1,100 元/ ㎡)× 1/4 =2,410,521 元】,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價額合計62,833 元【計算式:(48㎡×1,300 元/ ㎡)×1/3 +(97㎡× 1,300 元/ ㎡)×1/3 =62,833元】,如附表三所示土地價 額合計6,786,000 元【計算式:(2,312 ㎡×1,000 元/ ㎡ )+(523 ㎡×1,000 元/ ㎡)+(301 ㎡×1,100 元/ ㎡
)+(1,597 ㎡×1,100 元/ ㎡)+(1,096 ㎡×1,700 元 / ㎡)=6.786,000 元】。全部土地總價額為9,259,354 元 【計算式:2,410,521 元+62,833元+6,786,000 元】。 ㈢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的價額高於原告主張的債權額,依 照前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應該以原告主張的債權額 ,也就是4,532,500 元計算。因此,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4,532,500 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為4,532,500 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5,946元,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照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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