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96號
CYDV,109,補,496,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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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6號
再審原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再審被告  展一國際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易湘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109 年度小上字第22號第二審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5,2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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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