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6號
再審原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再審被告 展一國際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易湘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109 年度小上字第22號第二審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5,2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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