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82號
CYDV,109,補,482,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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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許秉綸 


法定代理人 陳如儀 


法定代理人 許世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駿璟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805,115 元,應該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 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裁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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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