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許秉綸
法定代理人 陳如儀
法定代理人 許世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駿璟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805,115 元,應該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 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裁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