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19號
CYDV,109,補,419,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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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侑德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
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而前開抵押權所設定之不動產價
額為1,214,100 元【計算式:系爭竹崎鄉內埔子段1116-2地號土
地面積1,349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00 元=1,214,100 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500,000 元核定之,
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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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