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1545號
CYDV,109,繼,1545,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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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謝李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謝連俊(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
  ○○村○○○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
  12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連俊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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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