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13號
CYDV,109,消債聲,13,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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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圳柏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圳柏准予復權。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 109年11月20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貳、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查: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 第10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進行清算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債務人之財產僅有西元 2003年出廠、車號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考量資產 規模不大、處分複雜度亦不高,乃不召集債權人會議,復參 酌前開機車已無殘餘價值,無變價實益及清算價值,且債務 人別無其它可供清償之財產,因認債務人財產不敷清償財團 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而於109年7



月31日以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前開民事裁定並於109年8月22日確定。後經本院通 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到場陳述意見或以 書面表示意見後,經調查結果,債務人核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事,而經本院依109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應予免 責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證核閱無誤,自堪信 為真實。
二、故聲請人既經本院以前開民事裁定免責確定,依前開消債條 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自應准其復權,是聲請人前開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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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