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398號
CYDV,109,司票,1398,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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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林冠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侯黃金英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侯黃金英於民國99年8月2 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 (下同)460,000元,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清償 ,為此提 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 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 定。經查:聲請人於109年12月24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 , 惟相對人侯黃金英已於99年12月26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 ,是相對人侯黃金英已無非訟 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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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