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45號
CYDV,109,司拍,145,2020121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吳嘉倫 


相 對 人 翁文覺即蕭添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蕭添勇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蕭添勇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 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80,000元 ,約定清償期 為108年7月12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債務人蕭添勇 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 聲請人已於他案強制執行(本院107年度司執弘字第40475號 )獲得分配案款,本利和共計74,559元,詎債務人尚欠債權 額827,863元,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 資受償等語。經查,債務人蕭添勇於108年12月31日死亡 ,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2號選任翁文覺地政 士擔任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該人為相對人,此有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2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 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
│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育人│ │208 │173.48 │3分之1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