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09號
CYDV,109,司催,109,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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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潘秀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台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求為 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 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 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57條 定有明文。 查台橡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 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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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