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02號
CYDV,109,司催,102,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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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蕭英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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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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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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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中埔嘉義縣中埔│108年12月5日 │11,814元 │NA2004477 │受款人:嘉│
│ │鄉公所 │鄉農會 │ │ │ │義縣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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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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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