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41號
CYDV,109,司促,15041,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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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4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 理 人 洪鑀芸 
債 務 人 洪茂勳 

債 務 人 簡怡惠即簡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及
  自民國9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
  暨按上開利率5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72
  ,967元、違約金173,984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榕藝洪維嬭洪瀅如核發支付命令部分
  ,經核該債務人戶籍設於前鎮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定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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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