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39號
債 權 人 黃光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泓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羅泓淯住居 於桃園市新屋區,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