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4號
CYDV,108,訴,564,20201209,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承漢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珮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871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
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