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7號
CYDV,108,訴,417,20201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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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劉金泉 
即 被 告     
      劉何秀鶯

被 上訴 人 郭登肩 
即 原 告       
      郭連勇 
      郭誠之 
      郭俊照 

      郭芳榮 

      郭芳銘 


      郭義信 

      郭慶將 
      郭榮良 
      郭永昌 
      郭耀元 

      郭俊瑋 
      郭嘉峯 

      郭沛均 

      郭雅芬 
      郭誠如 
      郭俊國 

      郭明富 
      郭建助 
      郭明福 

      郭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上訴人劉金泉
臺幣(下同)3,610,000元,上訴人劉何秀鶯2,576,000元;則上
訴人劉金泉應繳納55,108元之裁判費,上訴人劉何秀鶯應繳納
39,813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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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