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10號
CYDM,109,聲,1010,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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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承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字第2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承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承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 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及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 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 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 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 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 ,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 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 定無涉,此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 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 三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屬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三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 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 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三罪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一至二 所示之罪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執行完畢之情形,惟依前揭說 明,本院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三罪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應受 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審酌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之犯罪 型態、手段、所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罪與上開二罪雖同為毒品相關犯罪,然其行為方 式及不法內涵不同等情狀之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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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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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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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下同)1,000 │ │,以1,000 元折算1 日 │
│ │元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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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0月2 日 │108 年6 月22日 │108 年11月30日下午5 時10│
│ │ │ │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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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 │108 年度偵字第8404號、10│108 年度偵字第8404號、10│
│ │ │ │9 年度毒偵字第105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05 號、10│
│ 查 │ │ │9 年度偵字第1298號 │9 年度偵字第12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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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18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477 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477 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12月9 日 │109 年4 月28日 │109 年4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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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18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477 號 │109 年度嘉簡字第477 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8 年12月27日 │109 年6 月1 日 │109 年6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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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業於109 年7 月17日執行完│業於109 年11月17日執行完│ │
│ │畢。 │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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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