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9年度,153號
CYDM,109,簡上,153,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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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兆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
9年8月1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9年度嘉簡字第1003號第一審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9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36、37、38、39、4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仍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 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分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採尿,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4次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國109年7月15日增訂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35條之1第1款及第2款前段規定,施行前犯第10條之 罪之案件,於施行後,偵查中,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審判中,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 後規定處理。被告本件4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 於109年7月23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9年8月3日繫屬於 本院乙節,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109 年7月30嘉檢卓實109撤緩毒偵36字第1099018827號函及其上 所蓋之本院收案戳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存卷可考 (見嘉簡卷第3至8頁),是本院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規定處理。
三、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 條前2項之規定。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件再犯( 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 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大字第3826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檢察官未將被告先 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一)如附表編號1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12850號卷,下稱警卷一,第1至6 頁;偵字第3931號卷第13至14頁,毒偵字第1000號卷第20 至21頁反面),復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 月2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 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採證同意書各1份、現場照 片11張在卷可查(警卷一第7至18頁;嘉民警偵字第10800 2444號卷,下稱警卷二,第7至9頁)。且扣案疑似甲基安 非他命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 果為:均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333 公克,有該院108年7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335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佐(見偵字第3931號卷第 22頁),復有甲基安非他命2包、打火機1支、玻璃球及吸 食器各1個扣案可資佐證。
(二)如附表編號2部分,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006025號卷,下稱警卷三,第5 至23頁;毒偵字第1000號卷第20至21頁反面),且有勘察 採證同意書、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08年8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 19/00000000)各1份附卷可考(見警卷三第39至43頁)。(三)如附表編號3部分,則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006404號卷,下稱警卷四,第1 至2頁反面;毒偵字第1000號卷第20至21頁反面),並有 同意書、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8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9/ 00000000)各1份存卷可佐(見警卷四第7至9頁)。(四)如附表編號4部分,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008357號卷,下稱警卷五,第1 至4頁;毒偵字第1000號卷第20至21頁反面),並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U/2019/A0000000)、採尿同意書、尿液送 驗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足憑(見警卷五第12至14頁)。



(五)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六)核被告4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各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七)被告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雖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000、1078、1204、1207、1259號為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108年12月6 日確定,嗣因被告未完成尿液採驗、至該署採尿呈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等情形,經同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63 號,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 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稽。惟被告未曾經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情,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從而, 本件被告前既未曾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自無從予 以追訴處罰。
五、綜上,本件檢察官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是檢察官就本案予以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其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本 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定有明文,是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應將原判決撤銷, 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編號│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施用方式│施用毒品│原毒偵字│驗尿結果│查獲經過及採尿│扣案物 │證據 │
│ │ │ │ │ │案號(移 │ │時間 │ │ │
│ │ │ │ │ │送機關) │ │ │ │ │
├──┼─────┼────┼────┼────┼────┼────┼───────┼─────┼───────┤
│1 │108年5月14│嘉義縣民│將甲基安│甲基安非│108年度 │安非他命│108年5月15日為│甲基安非他│(1)採證同意書 │
│ │日23時許 │雄鄉立全│非他命置│他命 │毒偵字第│、甲基安│警持臺灣嘉義地│命2包(驗餘│(2)詮昕科技股 │
│ │ │新村243 │於玻璃球│ │1204、12│非他命陽│方法院核發之搜│淨重0.140 │ 份有限公司 │
│ │ │號住處 │內,燒烤│ │07號(嘉 │性反應 │索票,至甲○○│公克、0.19│ 108年5月29 │
│ │ │ │後吸食煙│ │義縣警察│ │左列住處及所使│3公克)、甲│ 日出具之濫 │
│ │ │ │霧方式施│ │局民雄分│ │用之車牌號碼00│基安非他命│ 用藥物尿液 │
│ │ │ │用。 │ │局) │ │70-VP號自小客 │吸食器1組 │ 檢驗報告 │
│ │ │ │ │ │ │ │車執行搜索,並│、玻璃球1 │(3)尿液代號與 │
│ │ │ │ │ │ │ │於108年5月15日│個、打火機│ 真實姓名對 │
│ │ │ │ │ │ │ │7時35分許對其 │1支 │ 照表 │
│ │ │ │ │ │ │ │採尿。 │ │(4)高雄市立凱 │
│ │ │ │ │ │ │ │ │ │ 旋醫院108年│
│ │ │ │ │ │ │ │ │ │ 7月30日出具│
│ │ │ │ │ │ │ │ │ │ 之高市凱醫 │
│ │ │ │ │ │ │ │ │ │ 驗字第60335│
│ │ │ │ │ │ │ │ │ │ 號濫用藥物 │
│ │ │ │ │ │ │ │ │ │ 成品檢驗鑑 │
│ │ │ │ │ │ │ │ │ │ 定書 │
│ │ │ │ │ │ │ │ │ │(5)嘉義縣警察 │
│ │ │ │ │ │ │ │ │ │ 局民雄分局 │
│ │ │ │ │ │ │ │ │ │ 扣押物品清 │
│ │ │ │ │ │ │ │ │ │ 單 │
│ │ │ │ │ │ │ │ │ │(6)左列扣案物 │
├──┼─────┼────┼────┼────┼────┼────┼───────┼─────┼───────┤
│2 │108年7月29│嘉義縣番│同上 │甲基安非│108年度 │安非他命│108年7月29日因│無 │(1)勘察採證同 │
│ │日2時30分 │路鄉江西│ │他命 │毒偵字第│、甲基安│警追查其他犯嫌│ │ 意書 │
│ │許 │村內甕21│ │ │1000號( │非他命陽│之毒品案件,經│ │(2)臺灣檢驗科 │
│ │ │巷1號(星│ │ │嘉義市政│性反應 │通知其到案說明│ │ 技股份有限 │
│ │ │光水岸) │ │ │府警察局│ │,並於108年7月│ │ 公司108年8 │
│ │ │友人住處│ │ │第二分局│ │29日8時20分許 │ │ 月9日出具之│
│ │ │ │ │ │) │ │同意為警採尿。│ │ 濫用藥物檢 │
│ │ │ │ │ │ │ │ │ │ 驗報告 │
│ │ │ │ │ │ │ │ │ │(3)尿液送驗姓 │
│ │ │ │ │ │ │ │ │ │ 名對照表 │
├──┼─────┼────┼────┼────┼────┼────┼───────┼─────┼───────┤




│3 │108年8月10│嘉義縣民│同上 │甲基安非│108年度 │安非他命│108年8月14日在│無 │(1)採尿同意書 │
│ │日22時30分│雄鄉立全│ │他命 │毒偵字第│、甲基安│嘉義市東區共和│ │(2)臺灣檢驗科 │
│ │許 │新村243 │ │ │1078號( │非他命陽│路422號前為警 │ │ 技股份有限 │
│ │ │號住處 │ │ │嘉義市政│性反應 │盤查,並於108 │ │ 公司108年8 │
│ │ │ │ │ │府警察局│ │年8月14日18時7│ │ 月27日出具 │
│ │ │ │ │ │第二分局│ │分許同意為警採│ │ 之濫用藥物 │
│ │ │ │ │ │) │ │尿。 │ │ 檢驗報告 │
│ │ │ │ │ │ │ │ │ │(3)尿液送驗姓 │
│ │ │ │ │ │ │ │ │ │ 名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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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年10月1│嘉義縣民│同上 │甲基安非│108年度 │安非他命│108年10月3日為│無 │(1)採尿同意書 │
│ │日15時許 │雄鄉金興│ │他命 │毒偵字第│、甲基安│警持臺灣嘉義地│ │(2)臺灣檢驗科 │
│ │ │村堤岸旁│ │ │1259號( │非他命陽│方法院核發之搜│ │ 技股份有限 │
│ │ │ │ │ │嘉義市政│性反應 │索票,至甲○○│ │ 公司108年 │
│ │ │ │ │ │府警察局│ │住處執行搜索,│ │ 10月21日出 │
│ │ │ │ │ │第二分局│ │未查扣任何物品│ │ 具之濫用藥 │
│ │ │ │ │ │) │ │,並於108年10 │ │ 物檢驗報告 │
│ │ │ │ │ │ │ │月3日8時30分許│ │(3)尿液送驗姓 │
│ │ │ │ │ │ │ │同意為警採尿。│ │ 名對照表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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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