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字,109年度,436號
CYDM,109,朴交簡,436,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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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交簡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月華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27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月華雲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月華雲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二、核被告月華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被告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 ,有嘉義縣布袋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 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 卷證審酌被告以司機為業務;自陳高職畢業;已與被害人家 屬調解成立,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末查,被告雖曾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惟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緩刑2年確定 ,緩刑期滿,其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本院衡酌被 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賠償被害人 家屬損害,有調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堪見悔 意,其因一時過失,致罹刑典,信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 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另綜合考量被害人家屬及檢 察官之意見,認被告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 新。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壹、附錄法律條文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一、犯罪事實
月華雲於民國108年10月3日15時18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貨業曳引車,沿嘉義縣義竹鄉溪州村產業道路由南往 北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鄉○○村○○○號洲寮000000 00000電桿旁時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 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 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入前開路口,適柯○○酒後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抽血酒測值達125.6MG/D L),沿嘉義縣義竹鄉溪州村產業道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 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柯○○人車倒地,受 有多重創傷、出血性休克合併多重器官衰竭等傷害,經送醫 救治後,仍不治死亡。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月華雲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二)證人柯○○之證述:柯○○因上開車禍死亡之事實。(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紙及 現場照片數張:事故經過、現場及車損情景。
(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驗報告書、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害人柯○ ○因上開車禍死亡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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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