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93號
CYDM,108,附民,393,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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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魏愛真 



法定代理人 魏崑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林慧佳 

      林芳宜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572號強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魏愛真魏崑文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慧佳林芳宜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慧佳林芳宜被訴強制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 度易字第572號判決無罪,則揆諸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 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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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