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71號
CYDM,108,訴,571,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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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益全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942、1102、1924、3205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9
72、4008號),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判決,有部分漏未
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益全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理 由
一、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 ,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名 、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質 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確定判決之 事實、理由已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 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判決;此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 令所指主文記載與事實、理由之認定不相一致,但其不一致 於刑罰權對象之犯罪事實範圍同一性不生影響,無礙於判決 之確定,唯賴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情形不同。從而業經起訴 (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數個獨立犯罪事實,應併合處 罰者,確定判決僅就部分之罪,於主文欄諭知被告所論處之 罪刑,其餘未記載部分,國家對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 在與否及其具體內容,既未經確認,即純屬漏判而應補充判 決之問題,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又法院對合併起訴之 數罪案件,係受一次多數訴訟關係之拘束,如對裁判上可分 之罪漏未審判,其漏判部分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自可補 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96 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 12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李益全與「田哥」所屬詐欺集團3人以上 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先由「田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 之詐騙時間,以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如起訴書 附表一所示之陳儷云潘佳宜蕭馨憶廖秋鴛、邱心怡謝佳璇張文虎詐騙,致如起訴書附表一等人於如起訴書附 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 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復由「田哥」駕駛施雅玲



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李益全,於如 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 領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款交與「田哥」。 因認被告李益全就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部分,亦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第301條第1項分別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李益全此部分亦 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以前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證據為主要 論據。經查: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所示之款項, 雖均係由被告李益全提領,然均非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匯入之款項,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各 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33、35、37頁),與本案犯罪無 關,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訴訟法上即屬數個刑罰權而屬可分,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本院對合併起訴之數罪案件,係受一次多數訴訟關係之 拘束,如對裁判上可分之罪漏未審判,因漏判部分之訴訟關 係,並未消滅,自可補判,爰就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6、7部分,均為被告李益全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葉美菁移送併辦,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件:起訴書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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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提款帳戶 │提領金額(新│
│ │ │ │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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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1月│嘉義縣水上鄉│中華郵政 │13,000元 │
│ │10日17時│中興路356號 │00000000000000│ │
│ │6分 │水上郵局 │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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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同上 │5,000元 │
│ │10日19時│麻太路32之1 │ │ │
│ │0分 │號太保市農會│ │ │
│ │ │嘉太分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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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中華郵政 │17,000元 │
│ │11日20時│中山路一段24│00000000000000│ │
│ │13分 │5號太保市農 │號帳戶 │ │
│ │ │會南新分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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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年1月│同上 │同上 │20,000元 │
│ │12日14時│ │ │ │
│ │48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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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年1月│同上 │同上 │2,000元 │
│ │12日14時│ │ │ │
│ │49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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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同上 │20,000元 │
│ │13日19時│北港路二段16│ │ │
│ │44分 │6之17號京城 │ │ │
│ │ │商銀太保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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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年1月│同上 │同上 │14,000元 │
│ │13日19時│ │ │ │
│ │45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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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台灣銀行 │20,000元 │
│ │10日0時 │太保里58號太│000000000000 │ │
│ │27分 │保市農會 │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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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計 │9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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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