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572號
CYDM,108,易,572,20201230,1

1/7頁 下一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72號
被   告 林慧佳


選任辯護人 吳孟桓律師
被   告 林芳宜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87
0號、108年度偵字第4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慧佳林芳宜,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慧佳林芳宜於民國107年間,均係 擔任「國立嘉義特殊教育學校」(下稱嘉特學校)特教班國 中部一年乙班(下稱中一乙)導師,告訴人魏女(94年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107年2月21日由他校轉入該班就讀 ,被告二人竟自107年2月21日起至同年4月25日止,擔任告 訴人魏女導師期間,以告訴人魏女有說謊、不寫家課、拿別 人的東西藏匿、不聽任課老師的話、干擾秩序、不愛做打掃 工作等行為為藉口,分別對告訴人魏女為下列行為: 關於被告林慧佳林芳宜強迫告訴人魏女吃朝天椒部分(下 稱吃辣椒事件):
於107年4月24日第二節時,被告林慧佳藉由「進行感官教學 」的名義,以班導師身分,在只有告訴人魏女一人進行上課 的情況下,將自行帶來裝在玻璃罐內一般人可能都無法忍受 極強辣度之1條紅色朝天椒,令告訴人魏女將嘴巴張開,然 後以湯匙撈起,強行將之放入告訴人魏女嘴巴,並迫使告訴 人魏女吃下,且又不讓告訴人魏女喝水。之後,又將玻璃罐 內剩下的朝天椒再倒入告訴人魏女碗內,告訴人魏女因害怕 一旦她將碗內的朝天椒倒掉,若遭被告林慧佳發現,被告林 慧佳將會再給她倒入更多朝天椒或再遭被告林慧佳其他處罰 ,而不敢倒掉,以致於中午下樓到餐廳吃飯時,告訴人魏女 因其碗內只有飯壓著朝天椒的情況下,沒有吃,此時被告林 慧佳就以手拿朝天椒欲放入告訴人魏女嘴巴內,惟因告訴人 魏女不願張開嘴巴而未吃到,於餐廳午餐時間結束後,告訴 人魏女仍將上開裝有朝天椒及飯的碗帶回教室內,到達教室 約10分鐘內,告訴人魏女即向被告林芳宜報告稱肚子痛要上



廁所,由班級助理員(下稱助理員)庚○○帶告訴人魏女至 班級後面的廁所如廁,告訴人魏女端著上開飯碗進入廁所內 ,並未解便即再度回到教室內,被告林芳宜明知告訴人魏女 碗內有朝天椒,根本無法下嚥,竟在明知告訴人魏女碗內無 任何其他配菜(只有白飯、朝天椒)的情況下,命令並站在 告訴人魏女旁、監督告訴人魏女將全碗內的物品吃光,因告 訴人魏女稱實在吃不下去,一旁之助理員庚○○乃提醒告訴 人魏女「用吞的,比較不會辣」,告訴人魏女不得已遂將碗 內物品吞下。告訴人魏女於回家後向其父親(真實姓名詳卷 ,下稱告訴人魏父)表示肚子痛,並拉出整條朝天椒,告訴 人魏父方知事態嚴重後,向告訴人魏女就讀學校及媒體反應 。
關於被告林慧佳強迫告訴人魏女將尿布戴在頭上,以此方式 達羞辱告訴人魏女目的之部分(下稱戴尿布事件): 被告林慧佳於107年3月30日,在學校教室內強迫告訴人魏女 將尿布戴在頭上一整天(從早上到下午),直到放學,以致 告訴人魏女當天因感到很丟臉而不敢至樓下餐廳吃飯。 關於被告林慧佳將告訴人魏父為告訴人魏女準備的早餐倒入 廚餘桶部分(下稱倒早餐事件):
被告林慧佳於107年2月21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止之期間內, 將告訴人魏父為告訴人魏女準備之早餐倒掉,只因被告林慧 佳規定一年乙班所有同學(包括告訴人魏女)早餐都必須在 家中完成,而告訴人魏女有帶早餐至教室1、2次,被告林慧 佳乃於告訴人魏女尚未吃飽就叫告訴人魏女將早餐倒掉,妨 害告訴人魏女用餐之權利。
關於被告林慧佳強迫告訴人魏女於上課時間及中午寫功課, 且不給午餐吃之部分(下稱寫作業事件):
被告林慧佳於107年2月21日起至同年4月間止,每遇告訴人 魏女回家功課沒寫,於告訴人魏女次日到校後,即強迫告訴 人魏女於其他老師之上課時間站在教室後面,或於中午午餐 、睡午覺休息時間,在教室及餐廳寫功課。且多次因未寫完 功課,於告訴人魏女尚未吃午餐的情況下,強迫告訴人魏女 將打好的午餐直接倒掉,不給告訴人魏女吃午餐,妨害告訴 人魏女用餐的權利。
關於被告林慧佳強行拿走告訴人魏女的「皮卡丘玩偶,作 為班級集點兌換品部分(下稱拿皮卡丘集點事件): 被告林慧佳於107年3月30日上午8時40分許,會同社工師甲 ○○,以公出名義,帶著告訴人魏女並共同坐計程車至告訴 人魏女家中,取走告訴人魏女心愛的「皮卡丘」及其他玩 偶共7樣後,再坐計程車回校,而計程車車資是以告訴人魏



女之「富邦助學金」(下稱助學金)作為計程車之車資,總 共付費新臺幣(下同)700元,且被告林慧佳於日後竟將此 告訴人魏女玩偶,擅自作為班級集點的兌換品之用,使告 訴人魏女行無義務之事。
關於被告林慧佳強迫告訴人魏女剪下其皮卡丘玩偶做成筆袋 送給蔡姓同學之部分(下稱做筆袋事件):
被告林慧佳於107年4月19日上午1至4節課之時間,在上開學 校教室內,強迫告訴人魏女將其最喜歡的皮卡丘玩偶剪下, 做成筆袋,送給蔡姓同學(下稱蔡男,真實姓名詳卷)。 關於被告林慧佳將跑步機速度調快部分(下稱跑跑步機事件 ):
被告林慧佳於107年2月21日起至同年4月間止,將學校教室 內之跑步機的速度調至5(亮綠燈)或6(亮紅燈),每次時 間約30分鐘,只要認為告訴人魏女不乖、做錯事、說謊、拿 人家東西、甚或於上課時間,即強迫告訴人魏女站在跑步機 上跑步,以此方式做為處罰。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30 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第5282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參、刑法第304條所稱之強暴、脅迫,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



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 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所稱「強暴」者,乃以 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 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30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與刑法304條強制罪「脅迫」之差別,在於恐嚇罪以單純以 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 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倘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或財產之安全,施加客觀上足使他人心生畏懼之手段,而 達到壓制其「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之程度, 即應論以強制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雖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 利」之結果,但行為人並未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 ,縱然行為人係因教育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命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仍 難以刑法強制罪相繩,此可從刑法對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中, 區分為強制性交、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 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 不知抗拒)、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及利用權 勢性交或猥褻(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 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可知,立法者對於何種行為應 追究以刑事責任,需視所侵害之法益、對於社會、個人、國 家之危害程度與以區分,不能僅因立法者就強制罪部分,僅 規範以「強暴」、「脅迫」之手段為構成要件,即過度擴張 「強暴」、「脅迫」之定義至利用權勢命令對方為一定行為 或不行為之情形。況師生間,基於教學上本處於不對等之關 係,而每個老師之風格、嚴厲程度並非均相同,如僅因老師 命學生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時,學生主觀臆測如不遵 守,日後將遭老師為一定之處罰或不利,因而應老師之要求 而行為或不行為,即認為老師之命令本身已達強制手段,除 不當擴張刑法上強暴、脅迫之認定外,並將使從事教育者動 輒得咎,甚至使行事作風嚴格之老師日後均無法要求學生為 任何行為,否則隨時遭強制罪相繩,完全無法進行教學、管 教,無從達成教育之目的,是仍需探究老師有無採取強暴、 脅迫之強制手段,讓學生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妨害學生 行使權利。
肆、再者,教師法第32條(108年6月5日修正前為第17條)規定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而教 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而訂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其中於第4點關於管教、處罰與體罰之部分,分別為下列 定義「管教:指教師基於第10點(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 集體或個別處置」、「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 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 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 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體罰:指教師於教 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 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 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而第11 點至12點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須符合平等原則即比例原 則,第22點列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第38點至41條則規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之行為、得採規勸或糾正之 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 處罰行為、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 為,及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之行為,而嘉特學校亦根據上開教師法及學校訂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國立嘉義特殊學校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其內容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上開規定相同,被告二人於案發時身為嘉 特學校老師,自應遵守上開規定。然依上開要點及注意事項 ,縱教師於管教輔導上有不當之情形,然仍須依情節及不當 之程度,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或應負行政法律責任,或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並非只要一有不當管教行為 ,不問情節輕重,一律以刑事加以論究處罰。
伍、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犯強制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二人之供述 、告訴人魏女、魏父、證人即時任嘉特學校家長會常務委員 吳漢書、證人即告訴人魏女同學侯女(真實姓名詳卷)、證 人即時任嘉特學校學務主任何○○、證人庚○○、證人即時 任嘉特學校中一乙科任老師戊○○、辛○、朝天椒照片、被 告林芳宜與告訴人魏父之對話錄音逐字稿、訪談資料等,為 主要論據。
陸、訊據被告林慧佳林芳宜固供承於107年間擔任嘉特學校中 一乙導師,告訴人魏女係於107年2月21日由他校轉入該班就 讀,然均堅詞否認有上開強制犯行:
被告林慧佳辯稱:我跟林芳宜搭配雙導師,我跟她是理念相



同的同事,互相搭配共同經營班級,沒有誰負責哪個學生, 也沒有誰主導。
㈠關於吃辣椒事件:期初的IEP(個別化教育計畫),針對魏 女學期目標設定在以明確的句子順暢表達,有設計體驗感官 教學,這是我跟林芳宜之前就討論過的。107年4月24日我帶 著剩下一點點,有湯汁泡著的小條綠色辣椒罐到學校,我是 要進行第二節課的特殊需求課程,那節課我上的是感官教學 ,同時上語文課。當天早上林芳宜跟我說前一天在馬桶吸盤 發現魏女的數學作業簿,第二節課是我跟魏女的個別教學, 我那一節課是要配合之後吃冰的滋味課程,會影響到感官教 學,因為她有說話清晰度的問題,要讓她體驗後說,說了之 後進一步寫,所以我就倒一些湯汁在她的碗裡,讓她嘴唇沾 湯汁,她用自己的湯匙沾湯汁碰一下,是體驗辣味,當天也 有讓她嚐甜的東西,教室有甜的餅乾,之後讓她繼續做之前 還沒完成的作文,再來跟她討論誠實的部分,在討論時並把 先前體驗的引過來,有些味道是大家喜歡的,有些味道大家 不喜歡,就跟說謊跟誠實一樣,說謊的話大家比較不喜歡, 說實話大家比較喜歡。我當時主要是倒湯汁,也沒有特別注 意,也許有辣椒滑進魏女碗裡,她沒有吃辣椒,我不會叫她 吃,她自己應該也不會吃,我上完課就有叫她把碗裡的東西 倒掉,我沒有叫她張開嘴巴,她舌頭舔一下就可以感受到了 ,我也沒有再放一匙辣椒或湯汁在她碗裡,然後叫她用碗去 添飯。第三節課我有跟林芳宜說我已進行感官教學。當天中 午午餐時我比較晚下餐廳,學生們已經在用餐,飯也已經添 好了,林芳宜有說那就給魏女吃白飯,應該是要處罰她,之 後我先回辦公室,林芳宜魏女跟庚○○到教室裡,我不知 道她們在講什麼,後來林芳宜有跟我說魏女有吃完。況林芳 宜與魏父電話中提到中午魏女吃了1匙,魏女也說是中午老 師餵她吃辣椒,但中午是林芳宜先下餐廳,我事後才下去, 我下去時學生都已經在用餐,她提到中午,但第四節才叫中 午,我的課是第二節,當天只有第四節不是我的課,其他6 節都是我的課。
㈡關於戴尿布事件:有一次魏女拿了別人的東西,她說東西留 在教室,我們就留在教室讓她把東西拿出來,在翻找東西時 ,她從黃姓男同學(下稱黃男,真實姓名詳卷)的櫃子拿尿 布出來玩,我喝止她,她說很好玩,我要教她這是不好的行 為,要能判別對錯,所以我說如果在外面這樣做是不適合, 就讓她戴出去體驗一下,她有聽話照做,我陪她一起走到一 樓健康中心,她說這樣丟臉,我們就走上來,她就自己拿下 來,前後大概2-3分鐘。這次的時間最有可能是在3月30日,



因為3月29日魏女才承認蔡男的東西都是她拿的,並放在家 裡,不可能是3月31日,且我會考量時間和空間是否會對小 孩造成傷害,該時間點全校都在地下室餐廳,基本上不會遇 到甚麼人,我才於這時使用這個方式,我是用平和的方式, 沒有強迫魏女,她隨時都可以拿下來。至於3月31日我下午 請假,早上上班時沒有看到魏女戴尿布,她是在3月31日下 午被林芳宜處罰戴尿布。
㈢關於倒早餐事件:學校沒有規定學生不能帶早餐到學校,我 沒有看過魏女帶早餐到學校,也沒有叫她把早餐倒掉,早餐 都是林芳宜處理的,我只有聽林芳宜魏女的早餐聞起來怪 怪的,所以叫她不要吃,林芳宜說的時候我才知道她有把早 餐帶到學校。
㈣關於寫作業事件:以魏女的程度,她的作業是全班最少的, 程度也最簡單,最容易完成,所以希望她在家裡完成,如果 隔天沒有完成,我會儘量在我的上課時間讓她完成,她也可 以利用其他時間寫,學會對自己負責任,我沒有要求她在其 他老師的上課時間寫作業,她如果到中午還沒有完成作業, 可以帶去餐廳,裝好飯菜後,寫完作業就可以吃飯,這不是 為了處罰她,是為了教她學習態度,她對吃很有興趣,我們 才以這種方式引導她完成作業,也因為她對吃很有興趣,所 以她一定會寫完,我們絕對不會讓她沒有東西吃,也沒有發 生過作業沒寫完,請她把午餐倒掉的情形。
㈤關於拿皮卡丘集點事件:107年3月30日那天魏女說東西放在 家裏,我陪她回家拿,我有用助學金作為計程車費,但助學 金是由老師依照學生在校需求使用,不須經過家長同意,但 我還是有在電話中跟魏父說,他有同意。集點制度我一開始 就有跟家長講,關於集點兌換的獎品除了老師提供外,學生 也要提供,如果拿學生的東西的話,主要兌換的對象就是學 生自己,當天我到魏女家時,有跟魏父說班上的獎勵制度, 我有說魏女喜歡什麼東西,就把這個東西作為增強物,我是 經魏父同意後才取回玩偶,並且進行班級兌獎活動。我沒有 讓其他同學換東西帶回去,雖名義上有讓蔡男換走,但因為 蔡男是自閉症學生,不會玩弄這個,為了讓魏女看到,我就 跟她說這個物品就收到蔡男的抽屜,之後利用她自己的表現 集點,就可以把這個東西拿回去,當時所有的學生都在場。 ㈥關於做筆袋事件:因為之前魏女弄丟蔡男的溝通卡,林芳宜 叫她自己利用紙張畫溝通卡給蔡男,後來發現魏女偷拿蔡男 的筆袋,她說她還不出來,我就延續一貫的做法,請她自己 找身邊覺得適合的布料做成筆袋還給人家,因為這是延續林 芳宜的教學方式,在發現魏女偷筆袋時,我們會先討論處理



方式,應該當時就有講到是用做筆袋的方式還對方筆袋,但 我沒有叫她要用皮卡丘製作筆袋,這是林芳宜要她剪皮卡丘 做筆袋的。
㈦關於跑跑步機事件:我們是為了學生的健康,訓練學生體能 ,安排時間讓每一位學生可以輪流使用跑步機,學生在使用 時,我一定在旁邊,除非臨時有事才會請助理員看一下,我 處理完就會馬上回來,我在早自修的時間,讓學生使用跑步 機,頻率是每週1到2天,如果上課有機會我也會讓學生使用 ,因為身體健康比認知重要。至於速度就會依照每位學生的 狀況,魏女沒有肢體障礙,認知程度也比較好,我們會慢慢 調高速度,曾經最高調到5速,但是這是從1、2速慢慢調高 ,5到10分鐘後會慢慢減速,不能延誤到上課時間,整個過 程約15分鐘,時速的控制是由我按鍵,我並沒有調到6速, 也沒有讓她跑到30分鐘,因為跑步機是屬於簡易型的,太快 會搖晃,須顧慮孩子的安全,所以我一定在旁邊看,我沒有 因為她做錯事、不乖而讓她使用跑步機,我沒有強迫她,這 也不是處罰。
被告林芳宜辯稱:107年4月23日下午,我在馬桶吸盤發現魏 女的數學作業簿,隔天(24日)早自習時,我跟林慧佳提到 這件事,我看到林慧佳將裝有2罐玻璃瓶之塑膠袋放在辦公 室桌上,之後放到冰箱裡,她說這個蠻辣的,但我沒看到裡 面是什麼東西。當天第一節課到第三節課我帶學生進行表演 ,不在中一乙教室,第三節我在復健館三樓等待學生表演時 ,林慧佳帶學生到三樓來欣賞,她主動跟我說她為了告誡魏 女的說謊行為,有讓魏女吃了一匙,但她有沒有說吃了什麼 東西,我沒有印象,她也沒有跟我說魏女的碗裡放了什麼東 西。第四節下課後,我帶學生下去餐廳,但在1樓時,我把 學生交給林慧佳後,就去上廁所,所以我到餐廳時,學生已 經打好飯菜準備用餐,魏女當天在餐廳跟我不同桌,她站著 彎腰寫字,林慧佳在旁邊,我沒有注意到魏女碗裡有什麼東 西。之後我回到辦公室時,魏女說肚子痛想上廁所,我叫她 去上廁所,並找庚○○協助她,之後我就到教室外面指導學 生盥洗,及例行督導的工作,後來我回去拿我的餐具時,魏 女已經站在座位上,庚○○說她在廁所裡面坐了10幾分鐘, 只有解尿,庚○○並沒有跟我說她在廁所吃東西,因為快午 休了,我提醒她吃飯後,就到外面清洗餐具。當天下午3點 半,我看到林慧佳在聯絡簿提到失信於人的課程重點,我認 為她當天應該有進行這部分教學。當天晚上魏父打電話給我 ,提到辣椒的事情,我很錯愕,因為跟林慧佳之前提過關於 味覺體驗的課程所要使用的教材是是辣椒粉、辣椒醬,這是



不一樣的,我當時想要安撫家長情緒,才根據她早上所帶的 東西,她跟我說她告誡魏女的說謊行為、中午用餐的過程、 聯絡簿的狀況等,以及當初她稱教材是辣椒粉、辣椒醬的部 分跟魏父說明,當晚我也有打電話給她,提到魏父反應辣椒 之事,要她跟家長說明等語。
柒、經查:
告訴人魏女於106年度下學期,即107年2月起,自他校轉學 至嘉特學校,安排至中一乙班就讀,該班老師為被告林慧佳林芳宜,班級學生除告訴人魏女外,尚有黃男、蔡男、證 人侯女,助理員為證人庚○○。於107年4月25日,告訴人魏 父前往學校反應老師讓告訴人魏女吃辣椒之事後,告訴人魏 女即安置於學校教務處,並由證人癸○○協助教學,於107 年度魏女二年級時,則改由季○○、許○○老師所教導乙節 ,有嘉特學校個別化教育(暨轉銜)計畫會議記錄、106年 度安置學生協調會議記錄、學習狀況記錄、106學年度第二 學期日課表、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個案轉銜會議紀錄、助理 員支援工作表、106年度第二學期學生缺席狀況表、108年3 月6日簽、107學年度第2學期個案會議、學生輔導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參(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11日臺 教國署原字第1070146403號函寄資料卷,下稱國教署卷,第 27、77-91、107、110頁;108年度易字第572號卷,下稱易 卷,卷一第239-241、291-299、329-331、475、477、513-5 36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就告訴人魏女之個性、行為特質部分:
㈠告訴人魏女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第1類 、障礙等級:輕度),自106年7月3日起,即陸續於臺中榮 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灣橋分院身心醫學科就診,經診斷為注 意力缺失過動疾患、輕度智能不足、染色體異常,此有中華 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上開醫院各1份存卷足參(見嘉市 警一偵字第1070009084號卷,下稱警卷,第20頁;臺中榮民 總醫院嘉義分院灣橋分院病歷卷,下稱病歷卷,第3-81頁 )。
㈡告訴人魏女於轉入嘉特學校前,自國小一年級起,即有拿取 同學、老師的東西、說謊等行為,有告訴人魏女先前所就讀 之國小及國中輔導資料1本在卷可查(見國小與國中輔導資 料卷第1-72頁),告訴人魏父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魏女自 己一個人,東西她都是隨便拿,我的感覺是她到學校有一點 很隨興,東西就是大家一起玩,國小時她曾經把同學的東西 裝在鉛筆盒,我有看過,然後再拿去學校給導師。魏女下學 期轉到嘉特學校,因為她之前在國小會拿人家的東西,把學



校的鑰匙拿去丟掉,把同學的鞋子拿去丟,心裡不舒服的時 候,就會做一些奇奇怪怪的事,在國中照樣一直犯。魏女大 部分是不願意做的事情才會說謊,像寫功課那些,她不願意 寫字,她就說背整課的課文,她就把聯絡簿上面改成背整課 的課,她是就自己犯錯或不願意做的事情才會說謊等語(見 易卷卷四第315、321-322頁),亦表示告訴人魏女確實會因 某些原因而有拿取他人物品或說謊的行為。而告訴人魏女於 進入嘉特學校就讀中一乙時,陸續出現拿取他人物品、未完 成作業、說謊等行為,被告二人持續以LINE通訊軟體或電話 與告訴人魏父聯繫溝通乙節,亦有嘉特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 員服務紀錄、行為問題診斷表、行為問題功能觀察紀錄表、 學生輔導紀錄表、聯絡簿、LINE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考( 見國教署卷第29-39、53-64、114-144、147-213頁),可見 被告二人於告訴人魏女就讀中一乙期間,即持續就告訴人魏 女上開行為進行輔導與管教。
㈢就告訴人魏女智識程度部分:
⒈告訴人魏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之前老師叫我帶魏女去做鑑 定,我帶到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 爾定醫院鑑定,說她的智能是在邊緣,後來三、四年級的導 師報教育部,教育部下來做評估。魏女對於外界事物觀察理 解力、記憶力應該都還不錯,她在國小時可以把整本國語課 本從頭背到尾,她只是對事情判斷的邏輯有點問題,拿人家 的東西,人家會打她、罵她,隔天她還是照樣做,對她再大 的處罰,她也不會修正她的行為。魏女數學比較差一點,她 到上國中,個位數加法都還要用手指頭去加,很多事都比較 沒有辦法自理,依賴性比較強,國二、國三那時候,學校有 教她洗澡,她應該都會洗,不過就是不大願意洗,會自己上 廁所,但不會擦屁股,可能是不願意擦或怎麼樣,怎麼教她 都是這樣,衛生習慣不好,我認為她可能認為那個很髒,不 願去碰等語(見易卷卷四第312-315、385頁)。 ⒉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魏女有輕度智能障礙 ,依我對她的觀察,她能力都不錯,能看得懂字、能聽得懂 老師指令、出錯率蠻低的,記憶力算不錯,如果跟我們特教 學校的學生比算不錯,如果是跟一般生比,應該還好,還算 可以,就我當時所接觸的學生裡,魏女的程度在那一屆應該 是最好的等語(見易卷卷三第349、383頁);證人丙○○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輔導魏女的過程中,我講的話她可以理 解,講話不至於邏輯錯亂,她記憶力也不錯等語(見易卷卷 四第180、182頁);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上 魏女的課,雖然她來唸特教學校,也有智能的障礙,但是她



的障礙程度,比起班上絕大多數的同學是輕的,例如那時候 的學生兩班加起來8個當中,只有2、3個同學是可以問答說 話的,但魏女是可以流利的問答,我在上課時有帶她閱讀文 章,閱讀方面她看讀千字的文章都沒有問題,語文程度是小 學3年級以上的程度,一般網路故事敘述性的文章,一般的 白話的記敘文,她理解及認字是很足夠的,都可以瞭解要表 達什麼,表達也很流暢、完整,她是中一乙4名學生中程度 最好的,應該是所有學生中,她是唯一透過講述就可以聽得 懂的學生。在上課時,我會播放自己製作的PPT簡報或短片 解說,魏女有這些素材就可以很快理解,但其他的孩子可能 在我們講述後,還要實際做很多實務上、生活中的練習,才 會真正理解概念是什麼,但她透過教材講述就聽得懂等語( 見易卷卷三第38、73-74頁);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有上清潔打掃課及音樂課,第一堂上課時我就蠻驚艷, 魏女程度蠻好的,我一開始上課教他們樂譜基本符號時,她 的反應讓我覺得她很棒,反應蠻好的。我知道魏女會聯想, 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我講音樂的音節,一個小節幾拍,她突然 說她媽媽在宜蘭五結,我覺得這孩子蠻聰明的,這個孩子是 有互動的,後來回辦公室跟同事說怎麼轉來一個好像可以溝 通跟可以教的學生。我教魏女的時候,她可以聽得懂我教這 些音樂的東西,可能在普通班有教過,我覺得她蠻熱情的, 可能她很喜歡音樂,她會吹直笛,之前有吹簡單的幾首曲子 ,她還會吹愛的真諦、祈禱、望春風,會跟我說曲子聽起來 感覺是什麼等語(見易卷卷三第175-178、203頁);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魏女會使用youtube搜尋影片,她 會說她現在想唱什麼英文歌,可以上youtube去查等語(見 易卷卷四第245頁),均表示告訴人魏女雖為輕度智能障礙 ,但其智識程度、理解能力均不錯,學習能力亦強。 ⒊而被告林芳宜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魏女是聰明的孩子,能力 很好。能力的部分是指她生活自理能力,在學校是沒有什麼 異狀需要協助,然後做事能力也是,也很樂於表現;聰明的 部分,是她在認知理解上面也沒有太大的問題,譬如日常溝 通,就是你講一些都是她可以用成語回問你,所以我們出的 功課都是確認過魏女會的,魏父他可能不是知道孩子其實是 可以習得這樣子程度等語(見易卷卷六第83-84頁);被告 林慧佳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依我跟魏女接觸之經驗及我對她 的教學和生活相處來看,我覺得她的智能表現跟一般的智能 障礙兒童不一樣,之後知道她是臨界之後,我蠻肯定她應該 不屬於智能障礙的孩子,幾乎算是正常的孩子,我沒有覺得 她有異常,她就是一個學生而已等語(見易卷卷六第115-11



6頁),亦表示告訴人魏女程度很好。
⒋而告訴人魏女於進入嘉特學校時,學校在107年1月23日召開 轉銜會議,被告二人亦曾於同年2月10日前往告訴人二人住 處家訪,告訴人魏父即表示告訴人魏女心智年齡只有3歲, 什麼都教不會,對於國小老師讓告訴人魏女寫作業,導致告 訴人魏女壓力大,越來越會偷竊,寧願告訴人魏女其什麼都 不會也不要讓其變成惡魔,經被告二人表示會依告訴人魏女 程度因材施教,且表示告訴人魏女認知功能佳,只是個性較 為懶散,請告訴人魏父正視孩子成長過程中應具備的能力, 有嘉特學校個別化教育(暨轉銜)計畫會議記錄1份存卷可 參(見易卷卷一第299、329-333頁),足見告訴人魏父於案 發前,對於告訴人魏女之智識程度與心智年齡,明顯與被告 二人之認知有明顯差異,是被告二人與告訴人魏父對於對告 訴人魏女教育之要求,及管教方針之期待與規劃,明顯有所 差距。
㈣就告訴人魏女個性部分:
⒈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依我對魏女的觀察,她活潑 開朗,在上我的課時,她的服從度、配合度高,如果我叫她 做什麼,她不會當場拒絕我,或是跟我發生爭執,請她做什 麼作業,還是幫忙什麼東西,她都會很積極,老師叫她做什 麼她都會去做。我看到魏女跟被告二人互動時,我覺得她對 被告二人的服從性也蠻高的,被告二人如果叫她去做什麼事 情時,她沒有當場拒絕或跟被告二人發生爭執,因為她是比 較積極的小孩,所以基本上叫她做什麼事情,她都會蠻ok的 ,我沒有看過她主動拒絕老師,譬如老師說作業要作完、幫 忙拿個東西、收一下東西,我沒有看過她主動拒絕過老師等 語(見易卷卷三第350-351、354、409-411頁)。 ⒉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魏女在個性上算是一位求好 心切,如果看到老師,很容易會主動跟老師示好的學生,她 看到林慧佳林芳宜時,會主動去親近,看到我會過來跟我 打招呼或很親切的叫我,她都叫我阿姨,會主動過來抱我, 她跟侯女都很熱情。我在教室沒有看到魏女當場反抗,拒絕 過老師的指導、指示,或跟老師發生爭執,我看到她是蠻配 合的等語(見易卷卷四第62-63、67-68、129頁)。 ⒊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魏女的記憶力不錯,面對我 時服從性還不錯,但比較沒耐性,譬如當時帶她做纏繞畫, 或做一些事情,她可能一開始蠻有興趣蠻有成就感,但是做 了幾次之後,她的筆觸會變得比較大或者潦草,比較沒有耐 性,我問她是不是不想做了,她回答有點不想,可是我們會 請她再堅持一下,她有一部分其實也是要做注意力訓練,因



為她的注意力較為短暫,讓她稍微休息一下、多鼓勵之後還 是能夠繼續。魏女不會直接頂撞我,她有時不太高興時會稍 微臭臉一下,我後來有給她畫粉彩,她就很明確拒絕,她做 了一次後沒有興趣,說不太喜歡,我說那就不要做。魏女其 實就是個蠻有禮貌的小孩,嘴巴很甜,看到人會打招呼,社 會應對上還不錯,如果有想要得到的東西,她當然會特別討 好大人,她很會主動向老師打招呼,有時我們可能工作比較 忙碌比較累,她也會說老師妳今天看起來比較累,她很愛聊 天,講話,她會稱讚老師你好、你好漂亮,這是她的互動方 式。魏女會顧忌很多事情,例如怕老師、爸爸生氣,所以不 太敢把心裡的內心話說出來。我只知道魏女對老師的情緒反 應是很有感受的,很強烈,對她來說是很衝擊的,如果她當 下偵測到老師的情緒反應對她來說是強烈的,我覺得那個反 應是沒有辦法排除,所以有可能老師要她做這些事,但是她 不敢講不願意還是去做了。魏女會因為擔心爸爸可能生氣, 所以她有些事不敢跟爸爸說,我覺得可以依照她對爸爸的想 法跟關係類推,如果情境中這個人講了這些事情,她覺得對 方會生氣的話,她有可能不會陳述出來。她會去臆測她做了 這件事情後,別人可能性的反應是什麼,只要她認為對方可 能是會有她覺得不好的反應,她可能就不會去這麼做了等語

1/7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