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9年度,2號
NTDV,109,重國,2,2020121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張鴻帛 
      張慶河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張耀文 


原   告 張世儒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9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