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05號
NTDV,109,司聲,205,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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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李瑞卿 


相 對 人 李金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相對人 最後住所地係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此有相對 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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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