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721號
NTDV,109,司繼,721,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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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李家維 

法定代理人 馬境妘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李銘文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銘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
  鎮○○街000巷0號8樓之5)於109年10月23日死亡,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
  院。
三、凡被繼承人李銘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銘文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
,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國內全國版報紙1天,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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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