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81號
NTDV,109,司促,8881,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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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子宜即田大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 按年利率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
│ 1 │ 42,420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   5     │
├──┼─────────┼───────────┼────────┤
│ 2 │ 106,413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   5     │
├──┼─────────┼───────────┼────────┤
│ 3 │ 11,396元    │民國95年4月10日    │   5     │
├──┼─────────┼───────────┼────────┤
│ 4 │ 61,995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   5     │
├──┼─────────┼───────────┼────────┤
│ 5 │ 56,771元    │民國95年3月24日    │   5     │
├──┼─────────┼───────────┼────────┤
│ 6 │ 13,169元    │民國95年4月10日    │   5     │
├──┼─────────┼───────────┼────────┤
│ 7 │ 26,085元    │民國95年4月10日    │   5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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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