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40號
NTDV,109,司促,8840,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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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洪嫚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2,4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嫚薇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60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洪嫚薇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227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嫚薇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50,702│     │12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嫚薇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0│
│  │238,90│     │12月11日起 │      │.99      │
│  │6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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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