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37號
NTDV,109,司促,8837,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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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余承軒 

債 務 人 余宗賢 

債 務 人 卓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1,652元,及自民國109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余承軒前就讀修平科大附進修學院時,邀債務人
  余宗賢卓秀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九
  筆,金額216,247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余承軒自應還款日民國109年9月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81,652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
  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
  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余宗賢卓秀麗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及第五
  一○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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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