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04號
NTDV,109,司促,8804,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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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克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155元,及自民國109年10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79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克恒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10年10月
  1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790固定計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3,155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
  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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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