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葉牧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1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3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
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7年6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
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7,110元,經
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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