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67號
NTDV,109,司促,8367,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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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葉牧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1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3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
  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7年6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
  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7,110元,經
  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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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