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敬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43,960元,及其中新臺幣3
8,474元,自民國10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360,542元,及其中新臺幣112
,306元,自民國109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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