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44號
NTDV,109,司促,8144,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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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林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紀菁 

一、債務人張嘉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000元,及自民國10
  9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2.6697,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逾期超
  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張嘉珉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紀菁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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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