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40號
NTDV,109,司促,8140,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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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紫薰即蕭薇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925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並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計付
  新臺幣600元之延滯金,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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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