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枻圻即林志成
債 務 人 林文進
債 務 人 何昕柔即何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9,750元,及自民國109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枻圻即林志成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
94年8月19日邀同債務人林文進、何昕柔即何素霞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
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
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
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
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
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9年3月1日,本行就學貸款
利率為0.9%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枻圻即林志成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9,75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另債務林文進、何昕柔即何素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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