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09號
NTDV,109,司促,7909,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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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世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政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安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安淇 



一、㈠債務人廖政賜廖安仁廖安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365,727元,及其中⑴新臺幣225,946元,自民國109年3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9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83,354元,自民國109年3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9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⑶新臺幣56,427元,自民國109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09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廖政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85,
  241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1,845元,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⑵新臺幣274,367元,自民國109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⑶新臺幣97,023元,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4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⑷新臺幣802,006元,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4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如對債務人廖政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廖安仁廖安淇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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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