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鄧漢輝 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李添財 視同上訴人 謝李玉英 陳淑花 鄧東源 劉冉妹 陳文賢 陳官雪 陳明哲 陳文裕 陳淑芬 鄧婉儀 鄧文進 鄧健宏 褚培怡 鄧恩 鄧昊 邱春燕 鄧紹緯 鄧文堅 鄧聿庭 鄧淑雯 鄧美蘭 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鄧罔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毓齡 視同上訴人 史毓嫣 史吏峰 史淳儒 史麗君 史曉蕙 王秀蘭 史彥杰 史俊明 史靜怡 史素吝 林史煥 鄧東源 鄧東裕 鄧家正 鄧美月 鄧匯馨(即鄧莉燕) 鄧美娟 陳啓東 陳啓榮 陳啓恩 陳呅 陳美蘭 李鄧秀花 鄧曾秋妹 鄧昕倫 鄧玉玫 鄧允禎 鄧友銓 鄧月菱 鄧中豪 鄧秀琴 鄧秀英 劉侑修 劉貴菁 劉韋呈 吳寬發 吳紹衍 吳紹歆 吳紹文 吳寬輝 吳寬嶺 吳寬程 吳寬裕 邱賴霧 賴有珀 王義子 蔡奇叡(即蔡景年) 蔡秀卿 朱蔡瓊華 蔡瓊雪 蔡秀娥 陳蔡秀圓 蔡宗成 蔡惠美 蔡茂憲 蔡茂和 陳彩雲 陳振田 陳振標 陳虹杏 陳柔穎 許美雲 董金坤 董育誠 董仲梅 董梅芳 董炎龍 董懿瑩 董錦銀 董錦玉 董錦珠 李秋漢 李錦源 李耿和 李秀真 謝陳專 陳廖敏華 陳科朋 陳淑眉 陳科達 陳招君 陳王雲鶯 陳俊明 陳俊鑫 陳俊閔 陳春貴 陳春螺 陳麗珠 謝盧沈 謝志寬 謝素 謝素靜 謝素圓 謝秋淑 鄧明崇 鄧同發 李英 李添福 李立華 李治華 李國菘(即李治國) 李淑華 李淑芳 李國雄 李淑妮 李文傑 李淑韻 李明偉 廖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94萬7,605元,則上訴人聲明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上訴利益即核定為94萬7,60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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