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82號
NTDM,109,聲,782,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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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明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及判處有 期徒刑1 年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090189717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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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