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9年度,9號
NTDM,109,審交重附民,9,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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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政漢

訴訟代理人 林俊明
      高孟君
被   告 張原嘉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42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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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