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司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布布跟金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9年12月9日以本院 之調解意願表通知相對人,就該意願表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 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 意願,而相對人於同年月23日回覆無調解意願,難以期待相 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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