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小字,109年度,77號
TTEV,109,東原小,77,2020122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林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856元,及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係被告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購買「DD-三星A50藍色」商品,並由原告提供被告分期付 款之交易,因被告有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期款未支付,經原 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0 6號),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未提出異議理由, 復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經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違約金請求部分,本院審酌原告已向被告請求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若再加計兩造約定以每日按日息萬分 之5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已逾法定利率之上限,已屬以 違約金條款之方法巧取利益,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 約金為1元,始屬適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