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781號
TNEV,109,南簡,1781,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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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81號
原告 江月美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宗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宗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7,21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701,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21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
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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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